直接責任的抗辯事由簡答題_抗辯事由有哪些分類?
特邀律師
您好,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責任抗辯事由主要包括: (1)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執行職務的權限來自法律規定,或法律的授權。 B、執行職務的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 (2)正當防衛行為。 正當防衛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B、防衛的時間條件是侵害行為正在實施。 C、防衛的對象只能是加害人。 D、正當防衛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 (3)緊急避險行為。《民法通則》第129條緊急避險行為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必須有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B、除了采取緊急避險的方式外,沒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險的方式。 C、緊急避險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所謂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利益應小于被保護的利益。 (4)受害人同意的行為。 這種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A、有同意承擔損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應采取明示的方式。法律 敎育 網 C、受害人同意的損害后果,不應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與法律。 D、受害人的同意應當在損害發生前作出。 外來原因,是指損害的發生不是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根據外來原因的不同,又分為: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過錯。 即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受害人的過錯,既包括受害人的故意,也包括受害人的重大過失或一般過失。 (3)第三人的過錯,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對造成原告的損害具有過錯。 第三人過錯的特征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共同過錯,既無共同故意,也無共同過失;第三人的過錯可以免除或減輕被告的責任。第三人的過錯根據其構成,又可分為: a第三人的完全過錯,即原告的損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與被告均無過錯。被告因此可以免責。 b第三人與原告的共同過錯。 c第三人與被告共同造成損害。
免責事由是屬于抗辯理由的,抗辯事由就是反駁對方的事由,支持自己訴訟的事由。
《侵權責任法》就減免加害人責任規定了六種情形:
1、被侵權人過錯(減輕);
2、受害人故意(免責);
3、第三人損害(第三人責任);
4、不可抗力(免責);
5、正當防衛(免責,超限度承擔適當責任);
6、緊急避險(由致險人擔責,措施不當或超限度承擔適當責任)。
客觀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匯票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行使抗辯權的事由是( )。
A、匯票債務人與出票人之間存在合同糾紛
B、匯票債務人與持票人前手之間存在抵銷關系
C、匯票背書不連續
D、出票人存入匯票債務人的資金不夠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債務人行使抗辯權的事由。根據規定,背書不連續的情況下,屬于形式上的不連續,此時票據債務人是可以行使抗辯權的。選項ABD均屬于不得行使抗辯權的情形。
下列情形中,屬于對物抗辯的理由有()。
A、背書不連續
B、票據被偽造
C、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
D、直接后手交付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
答案:ABC
解析:選項D屬于“對人抗辯”。
根據有關規定,下列各項中,匯票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行使抗辯權的事由是()。
A、背書不連續
B、出票人存入匯票債務人的資金不足
C、匯票債務人與出票人之間存在合同糾紛
D、匯票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系
答案:A
解析:(1)根據《票據法》規定,背書應當連續,背書不連續的,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辯;(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也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1.票據抗辯是票據債務人對票據權利人的權利主張提出對抗,拒絕履行票據債務。票據抗辯特征:
2.票據抗辯分為對物的抗辯(絕對抗辯)和對人的抗辯(相對抗辯),前者是從票據本身角度提出抗辯,后者是針對特定持票人提出的抗辯。
3.票據抗辯不同與民法上的抗辯。
4.對票據抗辯的限制。《票據法》第13條第1款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就是將抗辯事由限定在票據債務人與其直接相對人之間,善意受讓票據的持票人,不受票據債務人與其相對人之間抗辯事由的影響。
您好,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責任抗辯事由主要包括:(1)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A、執行職務的權限來自法律規定,或法律的授權。B、執行職務的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2)正當防衛行為。正當防衛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A、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B、防衛的時間條件是侵害行為正在實施。C、防衛的對象只能是加害人。D、正當防衛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3)緊急避險行為。《民法通則》第129條緊急避險行為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A、必須有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B、除了采取緊急避險的方式外,沒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險的方式。C、緊急避險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所謂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利益應小于被保護的利益。(4)受害人同意的行為。這種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A、有同意承擔損害后果的意思表示。B、意思表示應采取明示的方式。法律 敎育 網C、受害人同意的損害后果,不應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與法律。D、受害人的同意應當在損害發生前作出。外來原因,是指損害的發生不是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根據外來原因的不同,又分為:(1)不可抗力。(2)受害人的過錯。即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受害人的過錯,既包括受害人的故意,也包括受害人的重大過失或一般過失。(3)第三人的過錯,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對造成原告的損害具有過錯。第三人過錯的特征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共同過錯,既無共同故意,也無共同過失;第三人的過錯可以免除或減輕被告的責任。第三人的過錯根據其構成,又可分為:a第三人的完全過錯,即原告的損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與被告均無過錯。被告因此可以免責。b第三人與原告的共同過錯。c第三人與被告共同造成損害。
1,用人單位有申訴權。2,能否成為雙倍工資免責理由,要看單位舉證,和法律規定。若過了2,3年,不要再要求2倍工資了,過時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