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能判死刑嗎_精神病犯罪如何判?
特邀律師
如果是許國利的兒子作案,那許國利被判極刑的可能性不大。如果調查結果不出現反轉,就是許國利殺害了來女士,那么他逃不脫死刑。如果經過一來二去,發現許國利患有間歇性精神病史,或者許國利被發現有精神病,那這個案子就復雜了一些。
從目前通報的有關信息看,來女士是被許國利謀害的,問題關鍵在于,是許國利自己作案,還是與他的大兒子一塊作案。這個案子中,他們的家中是第一現場嗎?許國利是如何不聲不響的謀害來女士,并短時間內分尸的?這些問題,警方查清楚后會給許光利蓋棺定論,根據實際情況量刑。如果事實如此,許國利逃不脫死刑審判。不過,許國利的作案過程和細節出于多方面因素考慮,應該不會公開公布。
作案的許國利終究會得到應有的懲罰,不論是不是極刑。近一段時間,網絡上討論這個案件的人很多,大家在思考一個問題,夫妻間不論是原配還是半路夫妻,如何才能更好的相處呢。
如果許國利被判死刑,那么他與來女士的女兒會成為最大的受害者。本來好好的家庭,前一天晚上剛吃了蛋糕和面包,那是和媽媽一塊買的,第二天就找不到媽媽了,二十天后爸爸被抓。這些事情,雖然是許國利與來女士的錯,可承受者不只是他們。許國利曾說過,“女兒以后怎么過啊”,唉,可憐的孩子。
注:圖片來自網絡,侵刪。
《刑法》第18條規定的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精神病人發病時的犯罪,才不負刑事責中,“法定程序”是指具有法定資質的精神病鑒定部門,受司法機關、社會團體或犯罪人家屬、監護人授權委托的代理人、辯護人委托,依照具體規定和程序鑒定并作出結論。由委托人提供經司法機關核實確認后,作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據。對此需說明這并非是唯一依據。享有裁判權的人民法院仍須依法結合案件事實、證據、情節進行綜合評判。
在偵查、起訴、審判程序中,經常遇到有不少精神病人的家屬、監護人、以犯罪人是精神病患者、曾患有精神病、曾有患病家族史、曾懷疑或醫治過為由,要求鄉村、街道及社會團體和鄰居出證證明犯罪人犯罪時患精神病,以圖從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這里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未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證明,因無法律效力而不應采納,對此類精神病人的犯罪,仍應依法判處。
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strong>
正確適用該條規定應具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1、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
2、精神病人犯罪時必須是正處于發病時;
3、完全喪失辨認或者自控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對鑒定確認的精神病鑒定結論,人民法院仍須依照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進行審查,作出正確的判斷,確認采信與否。核心是查證精神病人犯罪時是否處于發病期間以及是否完全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就要對案件通過審判進行全面綜合評判。
刑法總則第18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正確理解和應當把握的仍是精神病人犯罪構成的要件,其中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可以理解為部分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這是適用本法條的主要條件之一。對此類精神病人的犯罪,在處罰規定上的主旨是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規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是“可以”而不是“應當”的限制性規定,也就意味著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是應具備前提條件的。
刑法第18條第二款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strong>
應全面理解為對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未發病時的處罰有兩層含義,其一是與正常人并無差別;其二法律明文規定的可以酌情從輕、減輕處罰。根據當前精神病患者比例多為或多或少醫治過的客觀實際情況,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比例在精神病人患者中占相當大的比例。
根據我國刑法第18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理解為對精神病人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負刑事責任的,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進行醫療。
感覺你就精神不正常!一個精神病人,怎么可能殺全村人?
我有間歇性精神病,我去把他活埋了!犯法嗎??????
《刑法》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