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錯判怎么賠償_錯判國家賠償的人怎么處理?
特邀律師
可以的。當你對一審判決不服或有異議時,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在上訴時提出你有異議的地方即可。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范圍問題的批復】進行處理:具體是: 一、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賠償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即: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發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經依法確認的,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續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經依法確認的,屬于1995年1月1日以后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屬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當時的規定予以賠償;當時沒有規定的,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謝謝悟空邀請。題主沒有說明具體情況,我只能這樣理解走完司法程序 : 即一審二審全部結束,這是一種情況;第二種情況就是 :一審、二審終結后,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原審和上級法院申訴,均維持原判。
說實話,遇到這種情況,我也沒有辦法。因為你認為是錯案,而手握裁判權的法院,卻不支持你,任何人都無法改變法院的裁判。為今之計,只有二條路 可走:
一、在自己胸口上砸一捶,自認倒霉,從此不再申訴上訪,經濟損失權當是為兒孫看病吃藥花了。
二、確實有理,就堅定信念,下定決心,向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高級法院申訴到底,把錯案糾正過來,還你清白。
愿你早日心想事成。
有關民事、行政司法賠償的規定,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31之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應當說,將民事司法賠償納入國家賠償的范圍是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的一大特點,順應了國家賠償法的發展趨勢。但是,從該條款規定的內容來看,我國民事司法賠償的范圍被嚴格地限定于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違法采取保全措施和對民事裁判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這三種情況,而不包括民事錯判。并且,逐項列舉式的封閉立法模式完全排除了司法實踐援引國家賠償法一般條款(《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對民事錯判進行司法賠償的可能性。如此一來,按照現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不論是何種原因造成的民事錯判,也不論民事錯判造成什么樣的不當后果,當事人都無從依法獲得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