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37天不批捕是當天放人嗎_是不是刑拘37天,要么就放人,要么就逮捕是嗎?
特邀律師
一般來說會通知家屬的。沒批準逮捕有幾種情況:一是不構成犯罪;
二是構成犯罪無逮捕必要;
三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所以公安機關一般在放人時會通知家屬,辦理取保候審等改變強制措施的手續。
如果刑事拘留滿37天,檢察院認為應該批捕的,就會發放《逮捕證》;如果認為不需要批捕的,會向公安部門送達《不予批捕通知書》,公安部門在收到《不予批捕通知書》之后,必須立刻放人。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三)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繼續偵查; (四)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需要予以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
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如果逮捕的收到通知有可能是在第38天(辦案單位電話通知領取的)或是更長(辦案單位郵寄的)。如果沒有收到逮捕通知書,刑事拘留滿37天就應當放人,否則公安局就違法了。
是否構成犯罪,不是僅僅憑其身份而是應當根據其他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等綜合分析確定。
從司法實踐而言,刑事拘留時間很長的,一般是案件比較復雜或者取證難度大,建議耐心等等或主動詢問辦案單位。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被刑事拘留37天,檢察院也沒逮捕,公安局也沒放人的情況,屬于違法行為,可以進行向上級部門舉報。一般刑事拘留最長時間為30天,加上提請檢察院批捕時間為7天,共計37天。這不包括押解途中的時間和一些鑒定的時間。最遲放人就是第37天,拘留從第二天算一天。在這期間不放人的,就會逮捕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 刑事拘留,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人民法院沒有刑事拘留權。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 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審過程中沖擊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礙訴訟進行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法院可以決定對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處罰,或者處以15日以下的拘留。 不論何種拘留,均由公安機關執行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法院決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