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軍婚的嚴重情節_破壞軍婚罪案例?
特邀律師
罪名簡析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構成要件破壞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關系中的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在客觀方面:1、行為人違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規定;2、行為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破壞軍婚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犯罪對象是現役軍人婚姻,因此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可構成本罪主體,現役軍人和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也可構成本罪主體;兩個現役軍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們的配偶都不是現役軍人,不構成本罪主體。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不知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不構成本罪。 量刑標準《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主要類型破壞軍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騙取結婚的;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卻較長時間公開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這種關系不僅以不正當的兩性關系為基礎,往往有經濟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關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關系。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奸,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夫妻關系破裂嚴重后果的。近期案例案例一 駱熊飛破壞軍婚罪一審刑事判決書基本信息審理法院: 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案 號: 2019浙0111刑初5號被告人駱熊飛,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大專,戶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陽區。因本案于2018年7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陽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F押于杭州市富陽區看守所。2015年年底以來,被告人駱熊飛明知楊某丈夫是現役軍人,仍與楊某從普通朋友發展為情人關系,并在杭州市富陽區楊某住所等地多次與楊某發生性關系,且趁楊某丈夫在部隊服役期間,長期出入楊某住所或與楊某外出游玩。2018年3月,楊某夫婦因被告人駱熊飛與楊某的情人關系等原因而發生多次沖突,導致夫妻關系惡化,被告人駱熊飛仍多次出入楊某租住的杭州市富陽區萬星碧云天1單元1808室,對楊某母子照顧周全。2018年9月17日,因被告人駱熊飛與楊某的情人關系等原因,楊某夫妻正式離婚。同時,被告人駱熊飛與現役軍人配偶楊某的情人關系,在杭州市富陽區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經審理,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駱熊飛犯破壞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案例二 劉峰破壞軍婚一審刑事判決書基本信息審理法院: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案 號: 2018京0115刑初1150號被告人劉峰,男,漢族,1982年10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出生地山東省東平縣,大學本科文化,戶籍所在地山東省煙臺市福山區,現住北京市海淀區。因涉嫌破壞軍婚于2018年5月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F羈押在北京市大興區看守所。2018年5月間,在北京市大興區,被告人劉峰在明知李某1是現役軍人李某2配偶的情況下而與之同居。2018年5月9日,被告人劉峰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峰當庭認罪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峰拘役四至六個月。經審理,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劉峰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劉峰犯破壞軍婚罪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上古案例 熊賢輝破壞軍人婚姻案自訴人陳春聲,男,二十九歲,中國人民解放軍福州軍區三二三四七部隊后勤處軍械助理員。被告人熊賢輝,男,二十四歲,湖南省常德市東效供銷社營業員。被告人熊賢輝于一九七九年三月在常德市東效供銷社任副食柜營業員。同年八月,自訴人之妻嚴若枝(二十七歲,常德市東效供銷社營業員)由該社棉布柜調到副食柜工作。熊、嚴同柜工作后,熊見嚴和其他男女職工常開玩笑、打打鬧鬧,就主動與嚴接近。一次,嚴和同柜的青年趙××(男)、李××(女)嬉戲打鬧,熊幫趙將嚴按倒在地,乘機摸嚴的身上,嚴沒有反感。同年十二月,熊問嚴:“你結婚后為什么沒有生小孩,是不是愛人有病?”嚴說:“不知道。”熊說:“那就是種不好,我給你配種?!眹辣硎荆骸耙??!庇幸惶焐习嗪髧酪軒椭蘩硎找魴C(未壞)。熊借口獨自在嚴的宿舍修理收音機,有所不便,要嚴去作伴。熊到嚴的宿舍后,主動與嚴發生兩性關系。此后,熊經常秘密進入嚴的宿舍與嚴發生兩性關系。為了避免被他人發覺,從一九八0年三月起,熊拿了嚴的房門鑰匙,自己開門潛入,熊在嚴的宿舍過夜約十次(熊承認六次),還有時兩人發生兩性關系后熊即離去。后來,二人轉移到常德行署第一招待所旁的小屋、常德市水運公司倉庫后面的廁所等偏僻地方多次發生兩性關系。熊先后給嚴飯票十余斤、連衣裙一件、工作服一件、棉鞋一雙。嚴先后給熊二十五元錢、一雙襪子、的確良布和滌綸布各一塊。嚴把二百元存折交給熊,要熊幫她買自行車。一九八0年六月一日至三十日,自訴人陳春聲來常德市探親期間,熊繼續與嚴在上述地點通奸,并對嚴進行挑撥說:“:你莫理他(指自訴人),不要同他睡,快些離婚?!澳阃x了就同我結婚”?!澳愎室庹宜牟碜?,要鬧就狠些鬧。”熊還幫助嚴起草離婚申請書。嚴在熊的挑撥下,多次借故與陳吵鬧扭打,先后三次將臟水、溫開水潑在陳的身上,甚至將陳的飯碗甩在地上,不許他吃飯。有一天晚上,陳跟著嚴回到娘家,嚴將陳哄出門外。陳探親一個月,嚴與陳同宿只有五夜,還吵著要離婚。嚴的這些行為,引起陳的懷疑。他借探親假期已滿要回部隊為由,隱居在其兄家中,對嚴暗地進行觀察。嚴因與熊通奸懷孕,于七月二日前往石門縣蒙泉區醫院作了人工流產,七月三日返回常德。當晚八時許,熊與嚴在常德市水運公司倉庫后面幽會時,被陳當場抓獲。熊、嚴同時停職反省,交代了上述事實。 一九八0年七月七日,陳春聲向常德市人民法院自訴。市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熊賢輝與現役軍人之妻通奸,情節惡劣,但不構成破壞軍人婚姻罪。一九八0年十二月二十日裁定,駁回自訴。陳春聲不服,提出上訴。常德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一審法院的裁定。常德市東效供銷社對熊賢輝和嚴若枝,均給予開除留用一年的處分。按:被告人熊賢輝明知嚴若枝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長期通奸,并挑撥、唆使女方與軍人離婚,以便與他結婚。其行為破壞了軍人的婚姻家庭,造成軍人夫妻關系破裂的嚴重后果,已構成破壞軍人婚姻罪。由于過去在審判實踐中對屬于這種情況的案件可否適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在理解上不夠明確,當時未予定罪的,現在不必重新追究刑事責任。今后在辦理破壞軍人婚姻案件中遇到類似情況的,應當適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予以判處。
嚴重,
嚴重程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行為。軍婚,是與現役軍人形成婚姻關系的婚姻。軍婚,受到國家法律重點保護,破壞現役軍人的家庭婚姻關系,應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
我國《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由此可見,破壞軍婚的,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對破壞軍人婚姻情節一般的,軍人本人不愿聲張的,為避免擴大不良影響,可不作處理。但要制止其不法行為。對于破壞軍人婚姻,造成軍人家庭破裂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則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對現役軍人的配偶,一般不定罪處罰,但對隱瞞事實真相,欺騙他人與之結婚的現役軍人的配偶,在不妨礙軍人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重婚罪處理。
通過上文的敘述我們可以知道,關于破壞軍婚罪的行為方式,我國主要規定了三種,具體包括重婚型、同居型以及通奸型,具體的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而要是犯了破壞軍婚罪的話,則就要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此時最高可以對行為人處三年有期徒刑。
刑法一百一十六 破壞交通工具罪
一百一十七破壞交通設施罪 一百一十八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一百一十九條 前三條造成后果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情節較輕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法老師曾說,一老頭曾破壞他人面包車的剎車油管妄圖制造車禍 一審破壞交通工具罪,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過失這個也是老扎心了
補一個破壞軍婚罪和侵犯通訊自由罪
破壞軍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種類型。
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騙取結婚的;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
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卻較長時間公開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這種關系不僅以不正當的兩性關系為基礎,往往有經濟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關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關系。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奸,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夫妻關系破裂嚴重后果的。長期通奸情節惡劣表現為致現役軍人的配偶懷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軍人夫妻關系破裂的嚴重后果主要表現為:被告人挑撥、唆使現役軍人的配偶鬧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嚴重虐待現役軍人,通奸行為發生后,現役軍人的配偶或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
如果當事人確實不知情,事后及時悔悟,我覺得不會追究法律責任,但是如果事后在知道自己已經造成破壞軍婚的嚴重后果仍舊繼續我行我素不知悔改,就另當別論了。
通奸不同于同居,通奸是有配偶的一方或者雙方與他人之間的婚外性關系.而同居,是以兩性關系為基礎,雙方以夫妻名義自居,并具有共同的經濟生活和其他生活方面的姘居關系.因此此案只是通奸因此不得認定李某犯破壞軍婚罪婚姻是雙方的,結婚關系的維護本身就是對婚姻雙方的維護,因此,適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似乎不妥.難道刑法應該去保護追求婚外性權利這種有違道德的行為.另外規定破壞軍婚罪的立法目的,是由于軍人這種特定的身份,為了其更好的履行保家衛國的職責,而維護其關系的穩定.長期通奸構成破壞軍婚罪這個不太清楚,不知道哪個法律規定的,無法說明
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至于行為人原來有無配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F役軍人與其他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也應以本罪論處?! 》缸锟腕w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人民解放軍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柱石,擔負著保衛社會主義建設、保衛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重要任務。對于他們的婚姻關系,必須給予特殊的保護。只有這樣,才能解除軍人的后顧之憂,保護軍人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現役軍人,是指有軍籍的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人,不包括轉業軍人、復員退伍軍人、殘廢軍人、人由暫察,以及在軍事部門、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工作但沒有軍籍的工作人員?! 娀樗Wo的范圍,按照刑法的規定僅限于配偶,而不包括婚約關系。因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關系的確立以結婚登記為標準,訂婚并不是結婚的必要前提條件,也不是建立婚姻家庭的必經階段,婚約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現役軍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現役軍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現役軍人的妻子。至于配偶是否為現役軍人,則不影響本罪成立?,F役軍人的配偶,僅指與現役軍人進行了結婚登記從而締結了婚姻關系的人。其不包括僅與現役軍人有著某種婚約關系的“未婚夫”及“未婚妻”。與現役軍人登記了結婚即屬其配偶,至于是否同居或生活在一起,則在所不論?! 》缸镏饔^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破壞軍人婚姻關系的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結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確實不知道,由于現役軍人的配偶隱瞞事實真相以致受騙而與之結婚或同居者,因缺乏本罪構成的主觀要件,不能按本罪處理。但是對他們的非法同居關系或婚姻關系,應依法予以解除。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所謂同居,是指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在一定時期內公開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為。它以兩性關系為基礎,同時還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經濟關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關系。其既不同于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也不同于暗地里自愿發生性行為沒有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的通奸行為。與現役軍人的妻子形成事實婚姻屬于與之結婚的范疇,構成本罪。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奸,從立法本意上講則不能認定為犯罪。所謂結婚,是指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采取欺騙手段騙取結婚登記或者雖未登記但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實婚姻的行為?! 《ㄗ飿藴省 ∽锱c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否侵犯了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破壞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這是破壞軍婚罪最本質的特征。所以,可以根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侵犯了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來區分破壞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⑹欠衽c現役軍人配偶同居或者結婚。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是破壞軍婚罪客觀方面的特征。只有具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行為;才能構成破壞軍婚罪,否則,就不構成破壞軍婚罪。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妻子的行為,雖也破壞軍人婚姻,但其行為侵犯了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貞操權),違背了婦女的意愿,符合刑法第236條所定強奸罪的要件,應依強奸罪定罪量刑。 三、是否故意。破壞軍婚都是直接故意犯罪,即只有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才能構成此罪。如果不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不能構成破壞軍婚罪,可以構成重婚罪;若不知道對方是現役軍人的妻子而與之同居則不構成犯罪?! ∷?、情節是否嚴重。對于破壞軍人婚姻的行為、情節一般,軍人本人又不愿聲張追究的,為避免擴大不良影響,可不作處理,但必須制止其違法行為。對于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情節嚴重,造成軍人家庭破裂或其他后果的,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為了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保障軍人家庭生活的幸福與安定,對于現役軍人的配偶一般不能定罪處罰。但是,對隱瞞事實真相,欺騙他人與之結婚的現役軍人的配偶,在不妨礙軍人婚姻關系的情況下,也可以按重婚罪論處?! 〈俗锱c彼罪 本罪與重婚罪的界限。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競合關系,但其仍有著以下本質區別:(1)行為方式不盡相同。本罪具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兩種方式;而后罪則僅表現為與他人結婚這一種方式。(2)主觀認識內容不同。本罪不認識到對方必須是他人的配偶,而且還必須意識到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則即不可能構成其罪;而后罪在主觀上則分為兩種情況:其一,對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識到與配偶的婚姻關系還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對沒有配偶的人而言,則只要認識到對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對方是某種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3)行為所指向的對象不同。本罪同居或結婚指向于現役軍人的配偶;而后罪的對象是指向于非現役軍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結婚的人,又包括未結婚的人。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已經與現役軍人結了婚的人。(4)所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而后者則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5)對方構成犯罪的性質不同。本罪的對方即現役軍人的配偶,除非行為人亦是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的,亦不是本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而后罪的對方,構成犯罪則與行為人的犯罪屬于同一種質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 嵺`中,客觀上雖然存在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事實,但究竟怎樣定罪,則要結合主體、主觀認識內容認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本罪論處:(1)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但不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不能以本罪論處。如果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即屬他人的配偶,與之結婚的,可構成重婚罪。如果根本不知道其屬有配偶的人,則不構成犯罪。(2),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與之同居或結婚,行為人構成本罪,現役軍人配偶如果構成犯罪,則應根據情況具體定罪:①行為人如果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雙方都明知,構成犯罪,都構成本罪。一一方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則明知的一方構成本罪。不明知的一方要么構成重婚罪,要么不構成犯罪。如果都不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則應根據情況定重婚罪或無罪。②行為人如果不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應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3)行為人如果與非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行為人可構成重婚罪,但非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構成犯罪,則應視具體情況定罪:①行為人為非現役軍人的配偶,與行為人相對的非現役軍人的配偶應構成重婚罪;②行為人屬于現役軍人的配偶,非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明知行為人是現役軍入的配偶,則構成本罪;如果不明知,則應視其明知的程度以重婚罪或無罪論處?! ≈劣谛袨槿伺c之同居或結婚的對方本身是不是現役軍人,則不是認定本罪的關鍵要素。如果雙方都是現役軍人,但他們的配偶都不是現役軍人即行為人都不是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的,亦應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啃虡藴省 》副咀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