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原繼子女有贍養義務嗎_離婚后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嗎?
特邀律師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子女贍養老人是應盡的義務,所以根離不離婚沒關系
案例分析
小陳的母親在自己很小的時候就因病去世了,父親那時候既當爹又當媽地照顧小成。
不久之后,父親選擇再婚,給小成找了一個繼母張阿姨。
張阿姨十分善良,她不因為小成不是自己親生的就帶有偏見,而是一心一意撫養小成長大。為此,張阿姨自己沒有生育。
一晃好幾年過去了,小成順利完成學業,并且找到了一份收入不錯的工作。然而,就在這時,小成的父親因與張阿姨感情不和,選擇離婚,還要求小成與張阿姨斷絕聯系。自此以后,張阿姨就孤身一人獨自生活。
逐漸地,張阿姨因為上了年紀,沒有經濟來源,日常生活產生了困難。她只好找到自己的繼子,希望看在多年的情分上,為自己提供贍養費。但是小成認為張阿姨并非生母,且父親已經與她離婚,自己沒有贍養繼母的義務,何況父親極力反對自己與張阿姨接觸,于是拒絕了。
張阿姨為此只能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
作為繼子的小成,是否有義務贍養已經離婚了的繼母呢?
《婚姻法》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上述法律什么意思呢?
簡單的講,雖然繼子與繼父母沒有血緣關系,但是一旦繼子女與繼父母建立了撫養教育關系,那么繼子女就要承擔對繼父母的贍養義務,和親生父母無異。而且,這種義務一旦形成,不因為婚姻關系變動而消失。因此,有負擔能力的繼子女,對曾經長期撫養教育過他們的繼母應當承擔贍養扶助義務。
小成在年幼時,由繼母張阿姨撫養長大,二人之間形成了撫養關系。現在張阿姨生活困難,小成又具有贍養能力,需要承擔起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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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只是一種因為生父(母)與繼母(父)的結婚而產生的親屬關系——姻親關系。繼子女從小不與繼父母生活在一起,那就不存在被撫養的關系。那么,從法律上分析,也就沒有贍養繼父母的義務。法律規定只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才有贍養義務。 繼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父或母再婚時,繼子女已成年并已獨立生活; (2)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未與繼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撫養教育; (3)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獨立生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對其進行了撫養教育。依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法律有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