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贍養的有扶養義務的繼子女_無撫養關系的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義務嗎?
特邀律師
【案情簡介】
王女士年幼時母親去世,為了擔心再婚后孩子受委屈,父親遲遲沒有再娶,直到王女士結婚嫁人。王女士考慮父親一個人生活比較孤單,極力撮合給老父親找了一個老伴(張大媽),兩位老人彼此相互照顧,王女士也隔三差五看望二老,并每月給二老一定數額的贍養費,一家人生活的還算和諧美滿。今年年初王女士父親也去世了,王女士考慮自己的經濟條件有限,不打算繼續贍養繼母了。為此,王女士前來流村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詢,自己有無繼續贍養繼母的義務。
【法律解析】
工作人員了解到這一情況后:向王女士講明了《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在法律上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形成撫養教育型關系。主要是因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繼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繼子女相應的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另一種是:未形成撫養教育型關系。主要是因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繼子女已經成年,已經獨立生活,或者完全由親生父母承擔撫養教育義務,或者繼子女未跟隨再婚的親生父母生活,如跟隨外公外婆或者爺爺奶奶生活等。這時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僅僅是名義上的父母子女關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他們之間也就沒有相應的相互繼承關系。
王女士與繼母(張大媽)只是名義上的繼子女、繼父母關系,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所以,王女士無需贍養繼母(張大媽)。
繼子女也相應的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主要是因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繼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這種情況下,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等同于親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關系。他們之間也就具有相應的相互繼承關系。
按照法律規定,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對無勞動能力或缺乏生活來源的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繼子女承擔贍養義務的前提必須是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存在撫養關系。
后媽沒有權利要求繼子養老
其理由:
一,繼子與后媽未形成撫養關系。你再婚時繼子己15歲,屬未成年人。但是繼子和親媽一起生活。你對繼子沒有盡撫養義務,就無權要求繼子贍養。
二,可以要求自己生的兩個女兒贍養。
三,身體有病,在婚姻存續期間,有權要求再婚丈夫扶養。婚姻法和民法典都規定了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需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