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后多久放人_檢查院不下批捕32天會放人嗎?
特邀律師
法院無權決定不批捕,事實上無論法院檢察院對派出所都沒什么影響力。
檢察院將批捕材料退回公安局并不一定立即釋放嫌疑人,因為不予批捕存在多種情形,有可能是補充但偵察(且在37日之內),也可能是犯罪情節較輕可能免予刑事處罰等情形。須看不予批捕意見書是如果確定的,如果是立即釋放,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釋放。但公安機關釋放后還有可能申請復議。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不予逮捕的情形分為應當不予批捕和可以不予批捕的情形:
1.應當不予逮捕。
根據《規則》第143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①不符合上述應當或可以逮捕條件的;②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2.可以不予逮捕。
根據《規則》第144條,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1)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6)年滿7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既然已經批捕了,就表示已經涉嫌犯罪了,不會放人了。
只有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申請取保候審;或等法院審判后,如果無罪或免于刑事處罰才會釋放了。
刑事拘留期限不超過30天,檢察院批捕期不超過7天,因此,刑事拘留期限總共不超過37天。如果37天之內未逮捕,就應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檢察院作出不批捕決定后公安部應該立即辦理釋放手續,并根據人民檢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書面通知,及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第二百八十二條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辦理釋放手續,并根據人民檢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書面通知,及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人民檢察院提出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檢察意見,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第二百八十三條認為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制作要求復議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復議。要求復議的意見不被接受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檢察院的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制作提請復核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連同人民檢察院的復議決定書,一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擴展資料:《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關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規定:第二百八十五條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如下處理:(一)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應當在補充證據后,制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無法補充的證據,應當作出說明;(二)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三)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并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四)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第二百八十六條對于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以及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前,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的,應當及時收集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