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監護人 房子算誰的_未成年人名下的房產在法律上屬于監護人嗎?
特邀律師
您好!
這種方式基本不可行,除非孫子的父母不在了、或者孫子的父母不具備監護能力。
這里先有一個要點做一個提示:所謂監護人這個角色的必要性,是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采取的一種保護措施。從題主的描述上來看,孫子屬于未成年人的概率比較大。一旦孫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成年、精神正常),是不需要監護人的。明確這一點很重要,在后續闡述。其中,我們假設孫子是未成年人。
題主的問題中,涉及到兩個問題:一個是房子的問題,一個是監護人的問題。
先說說房子的問題
房子登記了孫子名字,從產權歸屬上,房子就屬于孫子。
題主提出這個問題,是否有擔心孫子名下的房子被別人侵占或者處置?
因為孫子未成年,所以就要對他名下的這套房子形成保護。這里與誰是監護人關系不大——任何人都無法處置,包括孫子的監護人。除非確實需要花錢且必須要用到孫子身上。
法律依據是(不摘抄法條了):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財產負有保護的義務,因為孫子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所以他不能做出任何關于財產處置的決定,都要由監護人負責。而監護人代為管理的前提是,不能損害孫子的利益。
所以,題主大可不必擔心。
再說說監護人的問題
按照2017年10月1日頒布實施的最新《民法總則》: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雖然可以指定監護人,但是孫子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他無法做出任何指定的意思表示。
在確定監護人的時候,是有順序要求的。所以,如開篇所講:除非孫子的父母過世、或者不具有監護能力,否則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爺爺輩不能充當孩子監護人。
監護人沒有權利處分未成年人的房產。《民法通則》18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分別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孩子監護人,法律規定是孩子的爹媽兩人,不是一人!可能孩子撫養權是歸父親,不代表孩子母親就不是孩子監護人。所以,想賣掉這房子,如果孩子未成年,需要孩子出生醫學證明,戶口本,孩子爹媽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以及賣掉房子,是為孩子生活,或是醫療,學習等所必須的證明,而且該證明需要得到房管認可,才可以,有孩子監護人兩人一起簽字,以及孩子爺爺奶奶作為住房共有人也簽字,才可以賣掉住房。過戶他人。
爺爺是孫子房子的出資人,也就是爺爺對孫子這套房子擁有全部的產權。孫子在沒成年以前,只有這所房子的居住權(未成年人,沒有責任能力,他的父母可以有監管權。)等他成人以后,房子可以更名但他的名下。這時候,他就擁有了這所房子全部產權。如果他已經是成年人了,爺爺給他的房子,屬于贈與關系,他就有了這處房子的全部產權。作為他的父母,也就是爺爺的兒子兒媳婦。他們倆是沒有任何產權的。在這個房子上。最多在孩子小時候,有個監護權。如果他倆人離婚,能處置的只有他們夫妻共同財產,這個房子他們無權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