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競業限制協議需要賠償嗎_競業限制補償金能在工資中體現嗎?
特邀律師
可以。競業限制本來就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單方面權力,用人單位解除競業限制屬于放棄權力。競業限制協議在用人單位按照協議每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勞動者是無權單方面解除的,但是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不存在違約金的問題。
感謝邀請。
關于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嗎?
競業限制于用人單位而言是一項權利,作為權利的享有者,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但需要根據其解除競業限制的時間段判斷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此時由于競業限制尚未正式開始,未對勞動者就業權利進行限制,勞動者在離職后仍可自主擇業。故用人單位無需對勞動者進行任何補償。
第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有權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但考慮到勞動者的就業權在此期間內受到限制,若用人單位突然解除競業限制,勞動者需重新花費時間和金錢成本進行擇業,且喪失經濟補償金,對于勞動者而言會造成一定損失影響。故用人單位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后需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經濟補償金。《勞動爭議解釋(四)》第9條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建議不要以郵件或口頭通知的方式通知勞動者,勞動者很有可能會以未收到相關通知為由表示對解除情況不知情,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此時用人單位需要承擔更為嚴格的舉證責任,易因舉證不能而被法院判處支付經濟補償金。本所建議用人單位決定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向勞動者下達書面的紙質版通知書,并要求勞動者簽名確認,保留相關文件,避免產生糾紛。綜上,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競業限制協議,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間解除,無需對勞動者承擔補償責任;若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后、競業限制期間解除,建議用人單位按照法條規定主動提出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經濟補償金,并要求勞動者簽名確認書面解除通知書。上述做法可以避免競業限制協議補償金金額的爭議,有利于節省勞動成本,和諧勞動關系。
海涵律師每周都會對最新的時事熱點問題進行分析和解讀。歡迎大家關注海涵官方新聞號,了解更多的法律資訊最新消息呢。
建議發函要求單位限期支付補償金,補償金案你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計算,如果單位拒絕支付,你在發函要求解除,這樣比較穩妥。另外,你如果是普通員工,不掌握公司商業秘密,你還不符合竟業禁止的主體呢,即使簽訂協議也是無效的。
不常見,具體理由是:
1、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簽訂競業競止協議的主體是“雙高”,即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高級技術人員,比如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經理、高級工程師等,這類人員的離職率往往也相對較低,而對于普通員工的競業競止約定是無效的,普通員工沒必要提出解除。
2、對于“雙高”人員,往往接觸的是公司的機密,這類人非常清楚就算提出解除競業競協議公司也不太可能同意,所以他們也沒必要提出。
我們了解,江蘇應該可以,但用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確實按約定發發了。其他地方應該不可以,必須離職后才可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