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補償的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_離職時沒給補償金競業禁止協議是否有效?
特邀律師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勞動者應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未約定是否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或者雖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但未明確約定具體支付標準的,基于當事人就競業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認為競業限制條款對雙方仍有約束力。
補償金數額不明的,雙方可以繼續就補償金的標準進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至50%支付。可見,未約定補償金,競業限制并非天然無效,雙方可以補充約定或通過仲裁及審判機構量裁,其根本目的是為了通過維持競業協議效力來保護企業知識產權。離職時如果沒給補償金,那么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是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簡單的理解就是: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或未實際支付,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不遵守競業限制義務。
擴展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八條規定
在競業禁止期限內,如單位超過3個月未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的,員工方可書面通知企業解除競業禁止協議。之前已履行的競業禁止義務的期間,可要求單位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
首先,競業限制協議的適用范圍是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如果不在法律規定的競業限制范圍,則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是存疑的。如果只是普通實習醫生,在工作中不會接觸醫院的核心機密或者核心技術等,那么樓主朋友可以以此為由主張競業限制協議違反法律的規定。醫院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否則,競業限制約定無效。
其次, 樓主朋友與醫院約定的補償金是50月/元,明顯過低的,一般補償標準應不低于離職前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或工作地最低工資標準(孰高為準),因此,樓主朋友可以按照前述標準支付補償金。
最后, 至于解除協議的方法,樓主朋友可以要求醫院按照上述標準支付補償金,如果醫院不支付,則樓主朋友有權向醫院發送解除通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