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職工喪葬費_事業單位的退休職工喪葬費是怎樣計算的?
特邀律師
全額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后病逝,撫恤金、喪葬費、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余額,在具備一定條件下發放。
一、一次性撫恤金
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參照機關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標準執行,按照民政部、人社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實施。
撫恤金是發給死者家屬的費用,也是國家對特殊人員撫慰的經濟補償,病逝者為生前2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金。
申領撫恤金需要具備一定條件和順序:
①有父母無配偶的,發給父母。②有配偶無父母的,發給配偶。③即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各發一半。
④無父母、無配偶的發給子女。
⑤無父母、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弟妹。
⑥無上述親屬的不發。
二、喪葬費
喪葬費發放標準由各省確定,一般在3000一30000元之間。
三、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余額
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病逝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余額部分,可做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在辦理喪葬費的同時一并申領。
事業單位退休員人喪葬費和撫恤金標準如下:
1、《關于調整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喪葬費補助標準的通知》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喪葬費補助標準為每人3100元。各縣區可參照上述文件制定當地的喪葬費補助標準。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文件規定:從2004年10月1日起,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病故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離退休費。
喪葬費各省市標準都不一樣,一次性撫恤金,目前事業單位執行的是人社部發42號文件。軍工單位也是屬于事業單位的一類,以下可參考: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民政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經研究,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準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于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后,《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工資制度改革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需提交的材料:
(1)《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審批表》一式三份;
(2)戶口注銷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3)死者火化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4)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發放表復印件(驗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