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兩年未簽勞動合同_兩年未簽勞動合同過了時效嗎?
特邀律師
勞動者在單位二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已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二年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五年固定合同是無效合同。勞動者應先與單位協商解決補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也可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補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就可將二年的社保補繳,這對勞動者來說,主張自已的權利,維護自己的權益至關重要。
單位為了自己的利益從勞動者工作之日起兩年內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關系,就是為了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后簽訂五年固定合同,期滿后不與勞動者續簽合同,都是違法合同,實屬無效。補簽無固定期限合同才是重點。
勞動法實施細則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從第十二個月開始,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兩年沒簽合同,是不是超過時效沒有賠償?
這是勞動維權的時效問題,正確的說是沒有超過時效。
雖然我國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勞動保障監察違法行為的追訴期是兩年,但是,追訴期的開始計算時間是從,違法行為結束之日起開始計算。
兩年沒有簽訂合同,你現在如果還在這個單位的話,你的追訴期還沒有開始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沒有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在一年之內支付雙倍工資,一年之后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雙倍工資的申請計算時間,應當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間,開始算起。你的話應該是從一年前開始計算,也就是說,還有一年的有效期。
不過這兒有爭議,原因是他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反正是各地有自己的把握標準,可以咨詢當地的勞動維權部門,12333。
記住單位給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可以索要雙倍工資。即使是他給你交了保險也不行,如果他拿出一份假的勞動合同呢?那就屬于勞動爭議,你可以申請仲裁。
時效沒過,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與用人單位已經存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系,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只是你不能在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要求勞動保障部門在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懲罰,因為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勞動保障機關發現,也未收到勞動者投訴或舉報的勞動保障部門不在查處,也就是說你在用人單位正常提供勞動期間不能在要求勞動部門追究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但并不影響你因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對你造成的損害要求賠償的權利。
謝邀。
樓主能在這樣的企業待兩年,說明對企業還是有一定滿意度的。當然,像樓主描述的這種公司真還不少,比如說門面式服務行業和作坊式生產企業乃至淘寶電商企業等等。
先不說維權的事兒,之所以這些企業敢不簽合同.敢不給加班工資.不給年假,主要基于幾方面原因:1.員工維權意識薄弱或是怕增加維權成本不想去維權。2.企業基于成本考慮壓榨員工的違法成本低,加上職工維權的少,客觀上助長了企業違法氣焰。3.全社會勞動合同遵法.守法.宣傳的氛圍和意識仍不夠。以及部分勞動行政部門的有意無意的偏袒用人單位導致職工維權步履維艱。
只有當每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個體勇于.敢于且容易維權時,企業才不敢肆無忌憚的侵害我們的合法權益。也不會造成法律和現實執行的兩張皮現象。
那回到樓主的問題上來,如果維權的話,從現實操作經驗來看,跟企業協商簽勞動合同.要求補發加班費和給予年假估計是走不通的,勢必要進行勞動仲裁乃至向法院起訴維權。
下面就樓主的情形應該有哪些合法權益進行說明:
1.工作兩年未簽勞動合同,應該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求公司補發加班費。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3.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給予年薪假或是補發應休未休年休假期間3倍工資。
《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雙倍工資的時效的問題,全國主要分3種情況: 1、視為勞動報酬,勞動關系存在期間,無時效;最長支持11個月的; 2、視為懲罰性質,具有1年時效,從申請勞動仲裁開始向前數1年,從入職開始數1年,2個1年交叉部分支持;按月計算時效;最長支持11個月; 3、視為懲罰性質,具有1年時效,但是入職到簽訂勞動合同期間,視為1個整體,從應該支付雙倍工資的最后1天開始,1年內申請的話,都支持,超過1年不支持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以超過時效為由答辯的話,無論你什么時間入職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都是應該得到支持的。
兩年未簽勞動合同,過了時效嗎?勞動合同是每年簽一次。但也有的公司是3~5年前一次。看你是簽幾年的合同。年一簽的,那你就失效。
謝邀答:
首先強調的是,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和用工者簽訂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按要求繳納社保(養老、醫療、人身傷害風)。
建議你首先與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友好協商溝通,要求單位立即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對之前未繳納的部分進行補償和補交,兩年的時間已經夠長的了。
如果與單位協商未果,建議:
一是,你去當地勞動稽查部門求助(免費的),超過一個月時間沒簽訂勞動合同且勞動關系繼續存在的,您可獲得用人單位的雙倍賠償,勞動稽查部門會責令單位為你交社保。
二是,聘請律師,起訴公司,索要賠償。
你的上述權益用人單位心知肚明,相信用人單位會妥善解決的,如果不黑解決的話,說明這個單位也沒有什么留戀的。如果用人單位借機辭退你的話,除上述賠償外,單位還要另外支付解聘賠償金!在維護自身權益方面一是要態度堅決,獲得法律賦予的權益,二是弄清吃透勞動法賠償細則和賠償標準,必要時拿起法律的武器。
謝邀!
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都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賠償。
勞動者被單位辭退,首先確定自己沒有過錯,比如是否嚴重違反單位合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否由于自己的過錯給單位造成了嚴重損失等等;如果勞動者沒有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鑒訂勞動合同。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簽書面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11個月;另外勞動者可按相關法律的規定要求所在單位足額補繳社保費用或者賠償未享受社保待遇的損失;按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視為己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兩年后又補簽了勞動合同,因此這款規定己失去意義。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對來說處于弱勢一方,因此當用人單位無合法的理由單方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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