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責任的特點_什么是教育法律責任?
特邀律師
教育法規定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較多,按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分類。一、根據違法行為性質的不同,法律責任可以分為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1、行政責任:由于教育法就其性質而言,主要是調整教育行政關系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因而具有行政法的屬性,故其所規定的法律責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責任。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行政處分,它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對有輕微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懲罰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另外一種方式是行政處罰,它是享有行政處罰權的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個人或組織所實施的懲罰措施。在教育領域,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頒發、印制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撤銷違法舉辦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取消頒發學歷、學位和其他學業證書的資格;撤銷教育資格,停考、停止申請認定資格;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教育行政處罰。2、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由于民事違法行為而承擔的法律后果。教育法上的民事責任是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破壞了平等主體之間正常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是一種以財產為主要內容的責任。在義務教育方面,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的行為有:(1)侵占、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的;(2)侮辱、毆打教師、學生的;(3)體罰學生的;(4)將學校校舍、場地出租、出讓或者移作他用、妨礙義務教育實施。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3、刑事責任:指行為人實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實施的違反教育法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達到犯罪的程度時,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有以下6種:(1)侵占、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2)擾亂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教學秩序,情節嚴重的:(3)侵占或者破壞學校校舍、場地和設備情節嚴重的;(4)侮辱、毆打教師、學生情節嚴重的;(5)體罰學生情節嚴重的;(6)玩忽職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師生傷亡事故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法律責任往往表現為給予行為人以刑事制裁,即人民法院依法對犯罪人運用刑罰。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類。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二、按照違法主體的不同,教育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又可分為:教育法律責任主體是指承擔教育法律責任對象。根據教育法的規定,根據可能成為教育法律責任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1、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行政機關違法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2、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違法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3、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學校、校長、教師違法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4、就學學生違法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5、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違法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6、其他負有遵守教育法義務的公民和法人違法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其中各主體的不同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具體法律責任形式在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中都有明確規定。這里就不一一列舉了。
新義務教育法,指明了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這個根本方向。
明確了義務教育承擔實施素質教育的重大使命歸來,義務教育免費的本質,進一步完善了義務教育的管理體制確立了,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障受教育者的平等權利,規范義務教育的辦學行為。責任由法律規范事先明確規定,具有法律規定性責任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具有國家強制性責任的專權追究性責任由違法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所承擔,即歸責的特定性
教育法律責任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九章法律責任一章中規定的內容。 具體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八屆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 同日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按照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核撥;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克扣的經費,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收取費用的,由政府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五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六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員,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 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 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