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_校園暴力誰的責任?
特邀律師
孩子私自下河溺亡,“主要責任”真正的是班主任的嗎?
依我之見:正在接受學校教育的未成年人(含小學丶初中丶高中生)在上課期間逃課私自下河在校外溺亡,“主要責任”應根據具體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確定主要責任,而不是由校方武斷地以簽訂所謂“承諾書”來荒唐地加在班主任頭上而加以確定。
一,根據法律“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原則,如果學校在對該校學生加強下水游泳安全教育方面,要求班主任通知學生家長到校通過家長會形式提醒家長加強對自己的兒女自覺遵守學校紀律,不得未經家長同意并且家長未在一起的情況下,在校學生私自逃學下河游泳,并同時要求家長簽訂“加強教育子女承諾書”;如果教師上課時發現學生未到校逃課,班主任立即告知家長該生逃課情形的。請問一一該班主任己經盡到了該盡的職責,看不出班主任在管理教育時有絲毫不盡職不盡責的行為,而學生逃學私自下河游泳溺亡,班主任何錯之有?又何來責任?
二,如果該“學生下河游泳溺亡”是學習組織的體育課內容,那么,該學校嚴重違反規定組織學生到具有嚴重安全危險的“自然河流”中去上體育課的行為,理應由該學校承擔全部責。憑什么學校的嚴重決策錯誤要轉嫁責任給班主任呢?憑什么讓班主任承擔學生下河溺亡的主要責任呢?
三,那么,“孩子私自下河溺亡”在非上述(一)(二)的情況下主要責任依法究竟該誰承擔呢?
依我之見一一只要學校加強了對學生和家長下河游泳安全教育的前提下,并各方簽訂了合情合理合法的責任書承諾書依法明確了學生丶家長丶學校責任心的前提下,當學生私自逃學在班主任立即通知家長積極配合管教逃學生的前提下,學生逃學私自下河游泳溺亡的“主要責任”一一應該是孩子的家長,因為我國民法規定未成年人(未年滿十八周歲)系限制行為能力之人,其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所謂法定監護人也就是說父母具有直接丶首要的監督丶管理丶維護丶保護子女的生命健康的法定職責和法律義務。請問:在學校和老師己經盡職盡責的情況下,逃學私自下河溺亡的父母難道不該承擔自己孩主私自下河溺亡的主要責任嗎?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根據民法,看該學生是否成年,如果成年則不一定得到賠償,如果是未成年,原則上監護人應該承擔責任,學校只是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如果應該是老師到班里收繳,而安排學生到辦公室的,則老師存在過錯,應該承擔責任,
謝邀。
簽吧,那那么多廢話啊!
而且題主還刻意的把“校外”、“非上學時間”等關鍵詞給省略了,說白了題主是怕簽訂這個協議之后就沒法張嘴問學校要錢了嗎?
放心吧!
一紙協議而已,有跟沒有沒有任何區別!
因為只要孩子是在上學期間那么學校就有這個責任,任何“協議”都打不過法律!而只要非上學期間,學生發生任何意外都跟學校沒有一毛錢的關系,即使沒有這個協議,那么法律也是可以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的!
說白了說“推卸責任”是沒道理的,因為這完全就是多此一舉!“協議”的本身就毫無法律依據,跟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即便如此,我還真覺得應該讓每一位家長簽上一次,這是因為真的有家長根本就不知道這個最最基本的問題,搞不清楚“責任劃分”!
現實中你沒見過但是也總聽說過那些明明是自己看護責任不到位,卻來在學校身上的案例吧?他們有的還真的就成功了!也正是因為一些“成功案例”的出現,這才導致這種事兒頻頻上演不是嗎?
所以讓家長錢這個協議的本身,就是告誡家長們:看好了自己的孩子!少給我們彼此惹事兒!
因此我的建議就是:認認真真閱讀協議內容、老老實實簽字!時刻記著自己的看護、教育責任!即使你能在孩子出事兒之后找學校賠償,但是那又怎樣呢?賠償了就能換回來孩子嗎?不要等到了發生意外之后再后悔,不要等到了不可挽回才意識到自己的責任是什么!
校園暴力屢見不鮮,到底誰的責任?有社會的、學校的、家庭的。首先社會的責任比較大,一部《未成年人保護法》,不但起不到保護作用,而且使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斷上升,關鍵是殺了人傷了人都不負刑事責任造成的,如果將《未成年人保護法》修改成未成年人犯罪其家長代替受刑,這樣校園暴力肯定會減少。其次是學校、家庭教育跟不上,過多的強調學分,在德育教育方面下功夫太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