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條款有效嗎_民間借款合同中房屋抵押的問題?
特邀律師
你們之間所簽的房屋抵押條款是有效的,但是房屋抵押權并沒有設立。如果沒有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話,起訴到法院如果該房屋在房管理局有其他的抵押,則優先受償其他債權人。建議你去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要不然的話,對方還可以把此房屋抵押給其他人,或者是把房屋出售給其他人,而由于你的抵押沒有辦理登記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你拿著對方的房產證也是沒有用的,對方可以到房管局掛失,可以重新辦理新的房產證的,拿著新的房產證就可以出售了。
第一條、丙方保證金額為甲方根據年字第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幣種)資金本金(大寫)。整及其相應的利息、費用。第二條、丙方對上條所列條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約定償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乙方有權直接向丙方追償。丙方保證在接到乙方書面索款通知后個營業日清償上述款項。第三條、丙方的保證責任不因甲方上級單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財力狀況的改變、甲方與任何單位簽訂任何協議或條件及本保證合同所擔保的主合同的無效或解除而免除。第四條、丙方機構若發生變更、撤銷,丙方應提前天書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實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第五條、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它條款,應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達成書面協議。第六條、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權對甲方的資金和財產情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其財務報表等材料,甲方應如實提供。第七條、本合同的擔保金額隨甲方償還或丙方代為清償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本金、利息、費用的數額而相應扣減。第八條、丙方代甲方清償借款本息、費用后,有權向甲方追償。
在民間借貸中,個人簽訂的借款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取決于是否到相關部門登記。
如果辦理抵押登記,就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沒有登記,除動產外,就是無效的。
《擔保法》:
第三十八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你好。
無效!!!
說出這個答案我真的很遺憾,但是從法律上來說真的無效。
你們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如到期還不了錢,他的房屋歸你所有。這種約定在擔保法中屬于“留質”,無效。
同時,根據房產登記的規定,如果你想用他的房屋來做抵押,不經登記亦不發生法律效力。
所以,你知道怎么做了?
還有其他借錢給別人的,知道怎么做了?
要去辦不動產抵押登記,那樣才會有優先受償權!
可以肯定的告訴你,只要他簽字借條就有效,但以房產證作抵押這種抵押方式是無效的,而且潛在的風險也很大。
借條是雙方債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只要對方簽字那你借出去的錢就是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根據這個法律規定,只要對方給你寫了借條,并簽字確認,那這個借條就是有效的。按照這個借條的相關規定,到期之后對方沒有正常還款,你可以以這個借條作為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還錢。但是對方還錢不是因為他把房產證押在你這邊,而是因為這個借條的法律效力,有了這個借條之后,你可以要求對方還錢,只有在對方不愿意還錢的情況下,法院才會采取強制措施,比如通過拍賣對方的房子來用于償還你的欠款。
但在寫借條的時候有一個地方必須也要引起注意:
第1、對方簽字必須是本人簽字。目前有一些人可能會通過一些小手段來規避本人簽字,比如故意寫錯字(比如把開寫成井)、或者以其他借口離開現場,讓別人代你簽字等等,出現這種情況下,借條是無效的。
第2、借條利息的約定。如果你們雙方借錢有利息,那一定要在借條里面明確寫下來,如果你不在借條上寫下來,那對方可以拒絕支付這部分利息。 因為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產證借條抵押并不是有效的抵押,而且存在很大的風險。
雖然對方把房產證給了你,而且在借條上約定用房子做抵押,但這種抵押并沒有法律效力,而且有較大的風險,我給你說一個真實的案例,你就知道其中的風險了。
前幾年我也曾經接觸過一個客戶,他當時也是把錢借給了他的朋友,因為雙方比較熟悉,所以在借錢的時候也只是在書面上說以房子抵押借了20萬塊錢,而且他那個朋友也把房產證押在他那邊,但是雙方因為相互信任,而且為了簡便手續,所以沒有到房產登記部門進行抵押登記。
剛開始的時候這個事情并沒有什么大的影響,他那個朋友第1次借錢都是按時正常還款。也正因為有了這個信任,所以過一段時間他朋友又以原來那套房子作為保證向他借了30萬,雙方還是只是在書面上說明以房子做抵押,并沒有到房產登記部門辦理手續,而且在這次辦理的時候,他那個朋友的房子是干凈,沒有任何貸款,也沒有任何抵押,這樣表面看起來是沒有任何風險的,畢竟他朋友的房產證在他那邊。
但是等到還錢的時候,他那個朋友因為生意失敗,沒法正常還錢,然后他就準備向法院申請把他朋友的房子拍賣掉,然而等他去申請法院處理的時候才發現他那個朋友的房子已經賣掉了,而且是被法院拍賣的。
然后這個朋友就覺得奇怪了,他那朋友房產證明明在自己手中,為什么法院還可以把他的房子拍賣掉了呢?其實光有一本房產證是沒有什么法律效力的,因為別人可以房產證丟失的名義掛失之后再重新辦理新的房產證,新的房產證辦理下來之后,那就可以抵押給別人辦理貸款,后來因為這筆貸款沒能力還,所以別人就向法院申請把他的房子拍賣掉了。
而法院在判決的時候,房產拍賣所得會按一定的順序進行償還,第一抵押權人可以優先獲得償還,剩余的錢其他抵押權人依次獲得償還,而這里所謂的抵押權是以在房產登記部門的備案為準,而不是以誰拿到房產證為準。
如果你手頭拿了房產證,而且借條明確表示以房子抵押用于借錢,這種情況下,房子拍賣所得會優先用于償還有抵押權的那些人,還清有抵押權的債務之后,如果剩余資金那才會還給你,如果沒有剩余資金,那房子拍賣所得就不會用于還你的錢。
類似的問題目前在民間借貸當中經常會發生,很多人以為有了房產證,而且有了借條就以為借錢就萬無一失,于是忽視了要通過房產登記部門進行正規的手續辦理,結果到最后只能吃了啞巴虧。
所以在這建議下大家,如果借錢以房子作為抵押,一定要到房產登記部門進行正規的登記,只有在房產登記部門登記了那抵押權才會有效,否則以房產證抵押就是一個空頭支票。
借款合同是本合同,抵押合同是從合同。
原則上,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亦無效。
但是,如果抵押合同中規定了如借款合同無效后,抵押物怎么處置的條款,這種條款可以認定為有效。
或者可以在抵押合同中明確“抵押合同效力獨立于借款合同”。
但是這種規定有風險,法院不一定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