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格式條款一定無效嗎_免責協議真的能免責嗎?
特邀律師
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強制員工簽訂免責協議,基本上就是徒勞的。我們簽訂任何協議,必須在是在法律框架范圍內,如果所簽訂的協議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協議就是無效的協議。公司不為職工繳納社保,強制員工簽訂的免責協議,不但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而且違反了社保法,所以是完全是沒有法律效應的。
我國的社保繳費制度已經實行了20多年,社保法從2011年7月開始實施,也有將近10年的時間,如果現在還有這樣的公司,為了逃避自己不為職工繳納社保的責任,強制員工簽訂免責協議,不但這個公司老板是法盲,替公司老板操盤的人力資源負責人也是法盲,面對這樣的法盲,員工作為弱勢群體的一方,是沒有任何發言權,要么是為了保住飯碗,按照公司的要求簽訂免責協議,要么就是放棄自己的飯碗打背包走路,這就是當今職場上的不平等規則。而且這種情況還比較多,部分老板似乎嘗到了甜頭,吃準了員工的心理狀態,不惜鋌而走險,以身試法。
之所以會產生這種狀況,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地方的保護主義。地方為了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保住就業這個根本,對于許多不繳納社保的企業視而不見,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不能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維護法律法規的尊嚴的關系;二是執法不嚴。按照社保法十一章規定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從這個處罰的力度來看是比較小的,再加上員工不告,不投訴,社保部門一般很少主動調查處罰,無形當中讓部分違法企業付出的成本比較低,有的甚至嘗到了甜頭;三是員工成了沉默的大多數。其實企業不為職工繳納社保,受害最大的就是職工。但是不少職工為了眼前的飯碗,寧愿損害今后的權益。在眼前利益和自己長遠利益如何進行兼顧缺乏統籌思考,不能兼顧只能二選一的時候,員工的麻木、沉默無形當中增加了老板違法的底氣。
由于企業不為職工繳納社保,強制員工簽訂免責協議,但是這樣的協議是完全不合法的。所以員工為了保住飯碗不得不簽。但這并不影響員工離開公司進行維權。所以員工如果離開公司以后,完全可以按照社保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通過向社保行政部門、社保征收部門舉報或投訴”。至于和用人單位簽訂免責協議,在申請調解,仲裁或是提起訴訟時,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而且還可以員工維權的有利證據,員工如果較真,老板只有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綜上所說,公司不愿意為職工繳納社保,強制員工簽訂免責協議,這樣協議不但違反社保法,同時也違反勞動合同法,是一個地地道道的違法協議,今后這個協議就可以作為自己維權,舉報公司違法的有力證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所以,第一題的答案是:ABD
第二題的答案是: AD
解析:第一題B項 .因故意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法條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很明顯,只要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均屬無效,而不問是故意還是過失。
一、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1、顯失公平的無效。我國《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這種明顯免除自己責任或明顯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免責條款,造成了當事人事實上的訴訟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顯失去公正即顯失公平,必須確認其無效。2、以各種方式、手段訂立的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惡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訂立合同中設立的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屬無效。3、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未向對方當事人提醒注意和詳細說明的無效。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出于保護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設立一些免除自身責任的條款,簽約時既不向對方當事人提醒,也不向對方當事人作出任何說明,致使對方當事人要么懵懂簽約,要么被迫接受其條款,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在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應特別提醒合同中所約定的關于免除自身責任的有關條款,并對此條款的本義作出詳細說明,在得到對方當事人的認可后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說明的,則此條款無效。去年以來,我院曾受理多起因保險合同而設立免責條款的案件,皆因保險公司未盡提醒說明義務而敗訴。4、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對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給予特殊保護的,并且從整體社會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如果允許免除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人身傷害的責任,那么就無異于縱容當事人利用合同這種形式合法地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進行摧殘,這與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的憲法原則相違背的。并且在實踐中,這種免責條款也是與另一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違背的。所以必須加以以禁止。在實踐中,此類免責條款大多出現在雇傭合同、醫療合同以及與人身權相關的合同中。二、免責條款無效的形式從國家法律對人身侵害的制裁具體考量。人身傷害之責任亦不能事先約定免除。侵害人身權的行為不僅應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否定,更應受到法律的制裁。此種制裁在民事領域內不是以人身懲罰為原則,而是以強制分割方法,真實支付損失賠償為手段,若允許事先免除人身傷害的責任,則無法使被侵害人得到應有的賠償,使行為人得到應有的懲罰,使法律失去其應有的效用。關于人身傷害的不能免責,應是絕對的,并無輕重之分。在實踐中此類免責條款常以以下四種形式出現:(1)、全部免責。即當事人事先約定未來的受害人放棄將來對應承擔責任方提出任何賠償的請求。此種免責條款在雇工合同中最為普遍。(2)、限制責任條款。即當事人事先約定對將來的人身傷害賠償以特定方式計算或不超過一定數額的有限賠償。當前醫療合同中常有此類條款。(3)、限制請求期限的條款。即事先約定將來的受害人須在一定期限內提出人身損害的賠償請求,逾期不再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此種免責條款不以直接免除責任為表象,而以限制請求期限約束當事人的請求權,借此逃避法律的規制。(4)、設立固定賠償金額或模式。即事先約定在發生人身傷害責任時,應承擔責任方以一筆金額固定的款項作賠償,不足部分則予以免除或以一種固定的模式進行賠償,而不按相關法律規定據實賠償。
我們經常會看到這樣一些新聞報道,《男子聚餐飲酒過度身亡,同桌3人承擔責任一共賠了10萬》、或者《男子喝酒過量死亡,同桌9人未盡勸阻義務補償61萬》、還有《男子與人“劃拳”飲酒身亡,主人及同桌補償9萬元》,等等等等,諸如此類,飲酒身亡而同飲者被追究賠償責任的事件屢屢發生。
怎么辦?要對得起中國的酒文化,酒還是要喝的,有組織者就想到了提前簽訂免責承諾書,也就是網友戲稱的“生死狀”,由參加聚餐的人簽字畫押,承諾:如酒后發生的一切后果均自行承擔,而與聚會組織者無關。
那么,這些個“免責承諾書”到底能不能免責?
《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比如,甲說:我會氣功,汽車從我身上軋過都沒有問題,不信?你開車軋我,如果軋壞了我,不找你責任。那么,如果乙開車軋壞了甲,責任肯定不能免除。“一個愿打一個愿挨”,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
再如,一人身患絕癥,痛不欲生,求生不能,求死不得,央求他人對其實施安樂死,按照中國目前的法律,為其實施安樂死的人,肯定會被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也有關于“免責條款”無效的相關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含有這些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在某一法律關系中,判斷行為人是否該承擔責任,也就是要判斷他是否負有義務。義務主要來自于三個方面:一是法定義務(就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比如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二是合同義務(也就是相互之間簽訂的合同所約定的義務),比如買賣合同,買方有付款的義務,賣方有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三是先前行為義務(就是,因為在先的某一行為,而引起的在后續階段所具有的義務),比如,一同飲酒,同飲者有不勸酒的義務,酒后,對喝高了的人有送醫的義務。一同游泳,對溺水者,有救助的義務。
這些義務中,有的義務可以雙方約定免除。比如買賣合同,賣方可以免除買方的付款義務;買方也可以免除賣方交付貨物的義務。只要不是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完全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免除對方的義務。但更多的義務顯然是不可以免除的,即便簽字畫押,也是廢止一張。
謝邀,先說結論,這種情況不能免責。
有兩個法律依據,一條是關于排除自身義務的格式條款無效,這種印在背面的條款就屬于典型的格式條款,另一條是關于保管人的義務,合同法374條,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你這種情況,對方的服務應當視為是有償的,該費用已經包含在車費里面了。
故綜上所述,保管人需承擔賠償責任,免責條款無效。
要具體分析,如果沒有如下情形,是合法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條 式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通常情況下,如果我們要寫免責聲明的話,需要符合國家規定如果免責聲明的內容,包括對他人的人身造成傷害,或者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對他人的財產造成損失的,就沒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中,有兩類免責條款無效: ①免除給對方造成人身傷害的責任的;②免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害的責任的。 這兩類是不能要求權利人預先給自己免責的。 我記得刑法中做過的題里,有這樣的情況:所有人授權別人把自己的車推下山崖,應該就不是故意毀壞財物了。授權別人打自己,應該也是不構成故意傷害。 當然了,生命權無法自己承諾,承諾了也會構成故意殺人罪。所以我的問題是:合同法和刑法中,都有對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預先承諾問題,為什么合同法的不能免責,而刑法的可以免責呢? 難道只是因為,主動要求免責的主體不同嗎?是我的知識體系不清晰,太混亂嗎?求解答”。根據上述內容及問題,提出下列意見:1、“合同法的不能免責”是指通過格式合同的方式“免”自己的“責”,所謂無效。2、“刑法的可以免責”是指行為人因缺乏故意而不構成犯罪,因此,行為人不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是請求別人殺自己,這種請求是非法的,行為人依請求而殺請求人依然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