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和事業編死亡撫恤金_公務員撫恤金和喪葬費?
特邀律師
1.喪葬補助費標準:
喪葬補助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的標準。
2.一次性撫恤金標準:
一次性撫恤金的數額,根據職工死亡性質確定,因病死亡的,按職工病故時的1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因公犧牲的,按犧牲時2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批準為革命烈士的,按犧牲時的4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
一次性撫恤金,國家機關職工死亡后,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單位發給。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并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 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1、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為:
(1)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2)病故的,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2、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為:
(1)因公犧牲的,為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2)病故的,為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20倍。
按照我國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凡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關于對于農民呢,參加的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權利。那么按這個規定,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就不能領取喪葬補助相關費用。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呢?一個我們從繳費的情況來看,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參保人員的按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而按《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 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文件規定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新農保。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從這些文件我們可以看出,根據社會保險的原則就是多繳多得,那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明顯比新農保繳費金額高,另一方面,我國社會保險基金十分嚴峻的形勢,一方面是基金支出大量增加,另一方面是基金征繳增長緩慢,企業欠費現象嚴重。作為最后“兜底”的財政投入尚未規范化、制度化,基金供求矛盾已十分突出。其原因如下: 首先,國有、集體企業參保人數逐漸下降,但非公有制企業參保人數并未大幅上升。中斷繳費人數增多,參保職工流失嚴重。基金征繳困難,企業欠費現象嚴重。這些情況也決定了我國社會保險待遇不可能全覆蓋。另外并不是所有的農民都不享受喪葬補助,對農民工 我國就出臺過《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確保農民工能參保并享受相關待遇。當然,每個地方出臺了相關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情況還要根據當地的規定辦理。
事業單位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縣財政把他改回了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下發的人社部發〔2008〕42號〔2008〕42號!但人社部發〔2011〕192號已執行了一年了,為什么要改?要從死人頭上撈錢嗎! 查看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