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護的最高利率怎么算_法律保護的最高利息是多少?
特邀律師
限行的對借款利息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若干問題的規定確認的。分為月利息2%,月利息36%兩檔。
一、民間借貸利息的法律變革。
2015年9月之前,關于民間借貸的利率問題,我們使用的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不得高過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4倍。但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2015年9月1日施行,1991年的司法解釋被廢止。我們現行使用的關于民間借貸的利率規定就是2015年9月1日正式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二、現行的民間借貸利息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民間借貸的利息有以下幾個原則。
1、出借人和借款人沒有約定借款利息的,起訴要求支付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借款到期之后,逾期的時間可以要求支付6%的年資金占用利息。比如,小李借小王2萬塊錢,借期一個月。借條上關于利息沒有任何描述。滿了一個月之后,小王找小李要了兩年錢都沒有給。那么這個兩年就可以要求按照6%的資金占用來支付利息。
2、法律支持的利息上限是年利息24%,也就是月利息2%。
3、年利息36%是法律設置的利息紅線。
三、24%和36%的理解。
舉個例子。3月1日小王借小李10萬塊錢,雙方在借條中約定利息為年利息36%,當年的5月1號以前歸還。到期之后小王無力償還,就與小李協商每月還利息留本,即每月利息為3000元。小王在歸還了10個月的3000元利息之后,實在無力償還就停止了支付利息(次年的1月1日)。次年的11月1日小李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時候從當年的元月一日起至11月1日止,11個月的利息,法院只支持2%的月利息(每月2000元),而小王已經支付了的3萬元的利息,法律也不支持返還。
這就是為什么法律界將24%認為是法律的利息紅線,24%~36%之間叫自然利息的原因。
年化36%是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
根據我們這么多年的法律實踐,民間借貸法律支持的最高利率為年化36%,即民間所說的單利“三分息”,按照出借時長來計算利息,而且只計算單利,不計復利。利息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不允許計入本金,也就是說不允許所謂的“利滾利”。
其他情況可能推高費率(非利率),法律也會支持
1)違約金:如借款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而違約金主觀以及客觀方面并非欺詐性質,可支持。
2)借條上約定的除利率外的其他費用,如:擔保費、信息費、中介費等,均不計入利率,也可被支持。
3)民間借貸中被質押物折損或出現其他問題導致出借人因此受到損失所產生的罰款,也可被支持。
這表明了國家降低借貸利率的堅定決心。
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太高,全社會的債務負擔過重,房奴身上的負擔太重,這些都是現實社會中客觀存在的問題。
我個人覺得,國家已經清楚地看到這些問題,正在不斷努力降低借貸利率,給實體經濟減輕負擔,給全社會降低債務負擔,也是在給廣大購房者減負,維持房地產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最近這幾年,內外部經濟環境非常不好。貿易戰和疫情的發生,讓很多企業和個人遇到暫時失去收入來源,而債務卻仍舊需要按時償還,企業與個人的還債的壓力巨大。
現實社會中,有些行業的銀行貸款壞賬率已經高達5%以上,失信的個人數量也在與日俱增。降低借貸利率,就是刻不容緩的事情,就是在給他們減負。
在此之前,我們已經通過金融改革,廢棄基準利率,改成LPR報價利率,國家希望通過此舉,有效引導貸款利率逐步下行。這是在降低正規金融系統的融資成本。
此次,國家又出手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保護上限。國家的態度十分明顯,就是要降低民間的融資成本。
總之,我個人認為,國家降低借貸利率的決心是十分明顯而且堅定的,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LPR不斷走低也是可以預見的,廣大房貸者應該盡快去把房貸改成LPR。
同時那些希望房價崩盤的人,應該放棄幻想,理性看待房地產市場,不要幻想撿漏,如果有條件可以盡快入手買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路前段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的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出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因此受保護的最高利息為年利率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