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股權的法律特征_股票有哪些法律特征?
特邀律師
股東大會的性質和特征,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體現股東意志
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權力機關、它是全體股東參加的全會,而不應是股東代表大會。現代企業股權分散,股東上萬甚至幾十萬,不可能全部出席股東會。因此,股東不能親自到會的,應委托他人代為出席投票,以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
二、企業最高權力機關
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企業經營管理和股東利益的最高決策機關,不僅要選舉或任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而且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和股東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東大會的批準。但股東大會并不具體和直接介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它既不對外代表企業與任何單位發生關系,也不對內執行具體業務,本身不能成為企業法人代表。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不同: (1)他們的權利機構不同,有限責任公司有的有股東會,有的沒有股東會(例如:國獨)。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利機構是股東大會。 (2)他們的執行機構不同。有限責任公司有董事會,但是投資規模小的,可以不設立董事會,只設立執行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的執行機構是董事會 (3)他們的監督機構不同。有限責任公司有監事會,但是投資規模小的,可以只設立1——2名監事。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督機構是監事會 (4)有限責任公司不可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 (5)兩者的規模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規模小,按準則主義設立,封閉,人合性,股份一般內部轉讓,不發行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開發行股份,發行股票,規模大,純資合性 ()記得采納啊
目前專門的股權眾籌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只有2014年《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有一些規定,但是也不是正式的法規
婚姻法和公司法二者調整范圍不同,不存在任何矛盾和沖突。 若該股權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當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股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獲得的股權或者一方或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合伙、股份合作制企業、公司而獲得的股權,但雙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夫妻共同股權除具有股權的前述基本特征外,還具有以下獨特的法律特征: 第一,夫妻共同股權的主體具有夫妻身份。如果共同股權的主體不具有夫妻身份,則不屬于夫妻共同股權。 第二,夫妻共同股權形成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夫妻共同股權是在婚姻期間夫妻用共同財產投資形成的,或者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繼承、受遺贈、受贈與、債轉股、配股、行使股票期權等方式形成的(雙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夫妻共同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組成部分。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所得的原始股權及一方或雙方所得的繼受股權,都屬于共同財產。 第四,夫妻共同股權的權利行使主體具有唯一性。無論是夫妻雙方共同持股的夫妻共同股權,還是一方顯名的夫妻共同股權,其具體股權的行使都只能由持股方或顯名方單獨進行。雖然合伙、股份合作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股份,可以為夫妻共同擁有,但依“股份不可分原則”,在行使此種夫妻共同股權時,只能作為一個整體由顯名一方行使;雙方均是顯名人的,各自行使其享有的夫妻共同股權份額。就股票而言,由于我國實現了股票的無紙化,夫妻對股票的擁有只是法律上的占有而非實物占有。股票的投資操作須股民持股東賬戶卡、資金卡和身份證到證券交易所統一進行。這樣,夫妻共有的股票就只能由顯名的一方行使;雙方均是顯名人的,各自行使其享有的夫妻共同股權份額。必須注意,權利行使主體的唯一性并不否定夫妻應當在協商一致后由持股方或顯名方行使共同股權。 總之,夫妻共同股權獨有特征的存在,使其區別于一般共同股權。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既要適用《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還要適用《合伙企業法》、《公司法》、《證券法》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有學者提出:“出資的繼承實際上是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將死者的股權轉歸繼承人的過程,離婚時的出資分割(雙方未約定時),則是依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的規定進行股權分割或轉讓。由于繼承和離婚所發生的出資轉讓具有“法定”的性質,不同于依照約定而發生的有償轉讓,所以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同意規則不應對其具有拘束力。在繼承或夫妻財產清算時可借鑒《法國商事公司法》的規定,允許股份可以自由轉讓。” 我們認為,誠然,根據法學基本理論,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因繼承或夫妻離婚而發生的股權分割或轉讓不同于普通的股權分割或轉讓。但這并不能認為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不受公司法中“股東同意規則”等的限制。因為,夫妻共同股權的轉讓具有涉他性,即涉及第三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特別是合伙、股份合作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中股份的轉讓,甚至會影響企業的正常運轉。所以,離婚時或繼承時分割夫妻共同股權,除應符合婚姻法、繼承法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循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股權轉讓的一般規則。這樣才能既保護夫妻的財產權益,又保障第三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
您好!一般認為公司股權具有以下特征:
1、股權同時具有非財產性和財產性股東以其所享有的股權為依據而能夠獲得相關的財產權利,與此同時公司也給予股東相關的非財產性權利,使得股東能夠對公司進行經營管理,從而更好行使其財產性權利也能夠保證公司的正常運行。非財產性權利主要包括表決權、質詢權等。由此可知,股權是一個具有非財產性與財產性的綜合的權利體系。
2、股權具有可分割性即在符合法律規定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情況下股東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股權,當為后一種情況時,股權就被分割,此時股權的原股東以及繼受取得股權的股東都對自己的股權享有獨立的股權。這種股權的部分轉讓就直接體現了股權的分割性特征。
3、股權可以雙重取得從取得方式講,股權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方式。在原始取得的情況下,股東繳納其認繳的出資,公司賦予其相應的股權。在繼受取得的情況下,股東通過繼承或者是受讓原股東的股份而取得股權。
4、股權取得體現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特點并不是所有想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人都能得償所愿。就“人合性”方面來說,能否成為一個公司的股東,不僅需要向公司出資,公司有時還會考慮股東個人的資產狀況、信譽、道德品質等因素。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上市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法律特征:如股東人數廣泛性,股份發行轉的公開性、自由性,股份的均等性,公司經營的公開性; 2上市公司是符合法定上市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公司法對上市條件有嚴格規定,只有符合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才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雖然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條件,但其發行的股票并不必然進入證券交易所交易。只有依法經批準,所發行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被稱之為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