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未成年名下_能否將房產登記到未成年人名下?
特邀律師
房產登記到孩子名下,好處事可以免去未來過戶的手續和稅費。
存在的問題不能貸款只能全款,是孩子成年之前父母無法出售房產,未來孩子成年之后如果那房子做抵押或賣掉房子,父母也無法干涉。
再有就是會影響孩子的購房資格和首付貸款支出。比如石家莊目前就是限購的,如果未來孩子再買房,就是算二套房,首付和貸款利率都會更高。
房屋產權可否更到未成年人的名下?法律并沒有規定擁有房產證的年齡。因此,未成年人是可以作為房產權人的,并且可以登記在不動產簿上。現房要進行更改名字,對房產管理部門來講,稱為過戶,過戶是要收取一定的契稅的,一套房子過戶,大概要一萬多元。現在我國還沒有開征遺產稅,但可能以后會征收的,因此,現在作父母的,有的早早就把房子過戶到自己子女的名下,以避遺產稅。若不采取過戶(需交契稅),現在有人采用的是贈與的方式(免交契稅),但是以后這套房子若要轉讓,對房產管理部門來講,其原始取得是0元(贈與),在辦理過戶時,會以該房的市值的全部來征收契稅,這樣就比剛開始過戶的契稅要高出許多,不合算的。
您好!
不能絕對的說“能”或者“不能”,而應該定義為:
父母不能因不利于子女的利益而處置未成年名下房產。
法律依據
在2017年10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的《民法總則》中明確規定: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注意上面的提示部分,從我國目前相關法律規定上來講,所有被監護人(如題主說將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護,是監護人(例如,父母)履行監護人責任的最基本出發點。
處置未成年子女房產的原則是什么?
這里有一個最基本的原則: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為子女所做的行為,必須有利于子女。
一般情況下,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多數都是父母購買的、至少是非子女本人購買。
但是因為子女未成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此,“保護”其利益的人,必須是其監護人——父母是子女的監護人。
根據上述原則,我們舉兩個例子:
父母欠債了,需要償債,這時候沒辦法,打算把孩子的房子賣了還錢。這時候,從財產歸屬上來講,房產屬于子女,父母僅僅是代為管理。那么,處置了不屬于自己的財產、用于個人利益(償還貸款),就相當于侵害了子女利益。
孩子重病,家中無錢。這時候,父母沒辦法,打算把孩子名下的房子賣了救命。處置房產的行為是完全處于保護孩子利益的角度,這時候,是可以進行處置的。
因此,做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行為,包括處置其名下房產,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是支持的,只有遵守上述原則。
如今,很多家長在購置房產時,因各種原因將房產直接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父母看來,“娃娃房”的好處很多,可以規避稅費、規避家庭破產風險,提前為孩子準備婚前財產等等。但是這樣做卻存在各種風險隱患,特別是在不動產登記證來臨之后風險更大,主要有以下幾點。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風險1、買房不能貸款如果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的購買方是未成年人一人,則該房屋買賣不能申請銀行貸款,只能一次性付清房款。2、孩子獨立買房時可能多付首付如果孩子和父母沒有共有房產,即父母房產證上沒有孩子的名字,那么孩子成年后購買首套房時,按照政策首付三成,并可享受首套優惠房貸利率。如果孩子在限購政策出臺前,在未成年時和父母共有房產不超過2套,根據政策,成年后可獨立購買1套住房。3、父母不能隨意處置房屋,確需處置時手續麻煩父母不能隨意出售、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必須是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若其出現重大疾病需要錢來治療或生活學習需要等。必須提供監護人簽名保證其具有監護人資格和出售房產是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證書,保證書須經公證處公證。另外,父母出售房產所得款項應全部用于撫養未成年人。否則,日后孩子一旦提出異議,認為父母侵犯其合法權益,父母還要承擔賠償責任。4、父母離婚時易出糾紛如果夫妻離婚,以未成年孩子名義購置的房產歸屬往往會引起法律糾紛。如果房產不作為共同財產來分割,那么該房產應屬承擔撫養孩子義務的一方與孩子共同居住,可能會由此引發撫養權爭奪局面。5、父母想再收回房屋困難且無法控制子女成年后擅自處分房產如果子女成年后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父母想收回房屋將會有很大的法律障礙。實踐中已有子女成年后將房屋出賣,不讓其父母居住的情況發生。之前在一起離婚案件中:張先生未成年時,其父母即以其名義購置了房產,張先生成年成家后瞞著父母將房產加上了妻子的名字,當其婚姻觸礁離婚時,妻子根據約定分得了50%的產權,張先生的父母為此深受打擊,悔不當初。6、孩子如婚后發生意外,配偶有權繼承婚前財產如果孩子在婚后不幸去世,其配偶、孩子和父母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逝者的所有財產,包括婚前財產。這意味著,如果孩子在未成年時和父母共有房產,孩子名下的房產也將作為遺產分割和繼承。房產登記在孩子名下如何規避風險?1、可以作公證約定子女未成年時和父母共有財產,在父母生前,權益屬于父母所有。這種辦法可以同時讓孩子擁有財產,又不至于遇到意外情況時被作為遺產分割。2、進行房產份額變更直接到房產交易中心做房產份額變更,減少子女名下房產份額,最少可變更為1%。這種方法主要是應對房產稅,即使女子成年后以自己名義所購房產超標,需要征收房產稅時,至少和父母共有的房產部分,計稅量將極其有限。3、從房產證上去名這個辦法比較簡單粗暴,但是可以說也是最實用的方法。增減產權共有人,等同于買賣,即等于把一半的產權份額轉讓給你,繳納稅費按這個份額來交就可以。房產證上減子女名字,視為買賣,要收取契稅。去掉名字類似于份額轉讓,流程和正常的房屋交易類似,只需繳納所占份額的契稅,從1%--3%不等。去當地交易中心過戶,產證上面所有的共有人都帶好身份證件辦理即可。當然你也可以以贈與的方式去名但同樣要交手續費/登記費/契稅等一系列費用。(以上回答發布于2017-05-0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買新房,就上搜狐焦點網
父母購房時,產權登記人是自己的子女,那么房產所有權人是子女,但是如果子女未成年的時候,父母在不損害子女權益的情況下可以處置房產。但是如果父母需要履行判決義務,那么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也有可能會被執行。
至于子女成年以后,那么這個房產就是子女的個人財產,他個人擁有房產的處置權利。法院判決要執行到他的房產,這個本身沒有什么問題。當然,如果有異議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可以轉,但是很麻煩!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可以接受獎勵、贈與、報酬及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他重大民事行為則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理,或征得監護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可以處理未成年人的財產。未成年人賣房則必須遵循出售未成年人名下房產的特別規定,一是監護人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才能出售其房屋,并須提供監護人簽名保證其具有監護人資格和出售房產是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證書;二是監護人出售未成年人房屋的情況應當公告,廣州市公告期為7天,且公告期間無異議。滿足了以上條件,除了按照正常的房屋交易登記程序提交資料外,還需提交售房人戶口簿或出生證、監護人的身份證、單位或團體出具的小明監護人證明書,證明其具有監護人資格和出售房產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如監護人只有一個,還須提供經公證的監護人證明書,證明其唯一監護人資格。如備齊以上資料,便可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出售的相關手續。如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就可以順利出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所以可見了,并不能單獨十分順利處理未成年人名下的房產,應當事先注意。
這想什么呢?房子都登記在孩子名下了,還想再要回來嗎?
我國法律規定,物權轉移,不動產以登記為準。所以,你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后,購買的房子都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了,說明這個房子是贈予給孩子了,已經完成了物權轉移,權屬已經屬于孩子,你們夫妻還分割什么?
這提問凸顯了兩個問題,一是對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漠視,二是對法律的無知。
題主問題的言下之意,婚后產買的房子,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雖然登記在子女名下,也不改變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的確,一點不錯,孩子還沒有能力創造財富,這房子根上屬于你們夫妻的,但是,未成年人,可以接受贈予,可以通過接受贈予而取得財產,而且,對未成年人的財產,非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監護人不得擅自處置。
就是說,這個房子,你賣不了,分不了,它是孩子的。
幸好當時登記在孩子名下,免了一場難看的財產糾紛。
希望你們不要為了房子而爭奪監護權,沒用的,孩子一忽兒就長大了,18歲后他就可以自行處置,他愛賣就賣,愛不讓誰進來住就不讓誰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