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的試用期是怎么規定的_試用期如何界定?
特邀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并不是工作的必經階段。試用期的長短不能任意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最長的試用期也就是6個月了。社會保險是強制性的,只要工作單位就必須給上。
《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于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
試用期,必須是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如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勞動合同中未約定試用期的,視為沒有試用期!用人單位應該以正式員工的標準對待勞動者!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5、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作出相關規定: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1、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即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勞動合同法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的做法所規定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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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也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工作要求的體驗期限,是互相選擇的一種用工形式。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試用期限有一定的期限范圍,不能隨意約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最高期限為六個月??梢约s定沒有試用期,入職即可成為正式員工。根據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以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試用內除了工資報酬與正式員工的工資報酬以及辭職條件有所不同外,社保及其他福利待遇都一樣;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只要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工資報酬。如果用人單位不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加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賠償金。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辭職的,只要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申請部門領導簽字后再轉交到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存檔,三日后辭職申請即生效,離職當日交接崗位工作時最好做好書面記錄并簽字確認。如果個人擋案在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貼封條并蓋章,可以暫時自行保管,找到新單位后再交給新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也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用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并繳納社保費用。即使在試用期勞動者也應當懂得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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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第一,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第二,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高于該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而且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是《勞動法》第四十八條所確立的原則。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于當地最低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40條1項2項,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向勞動者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