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死刑是什么意思_什么情況下會判處死刑呢?
特邀律師
1. 死緩制度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簡稱“死緩”,我國刑法第48條、50條規定了這一刑罰執行(量刑)制度,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它不是獨立的刑種,前提是犯罪分子要被判處死刑,可以說是死刑的一種“變通”。死緩制度是為了限制死刑而特別設置的一項制度安排。
2.死緩的適用對象
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
3.死緩的功能價值
(1)貝卡利亞指出,死刑的適用使一切潛在的司法錯誤變成無可挽回。“死刑作為不可補救的刑罰,相對于人類證據不可避免的不完善性,是不足取的”(《貝卡利亞刑事意見書6篇》),因此,保留一定的余地是有必要性的,死刑畢竟是生命刑,生命一旦被剝奪就無回轉可能,對待生命,法律也必須十分慎重。死緩制度能體現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也與國際“輕刑化”趨勢相呼應。
(2) 另外,對于一些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即使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判處長期的自由刑對其的震懾作用,也非常可觀。對人類心靈產生較大影響的,不是刑罰的強烈性,而是刑罰的持續性。“因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觸動我們的感覺的,與其說是一種強烈而暫時的運動,不如說是一些細小而反復的印象。”(《論犯罪與刑罰》)
4.死緩的核準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235條、237條規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緩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5.死緩期間或期滿后的處理
刑法第50條有規定: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
(4)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的但未執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5)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6.法律依據
(1)刑法第48條、第50條等;
(2)刑事訴訟法第235條、第237條等。
供參考。
我國《刑法》規定: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同時,一個人一旦被判處死緩之后,對于將來是否會被執行死刑是處在一個不確定的狀態。《刑法》第50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最嚴厲的一種刑罰。又稱“生命刑”、“極刑”。 我國現行刑法對死刑的罪名共有68種,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國還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國的國情所決定的,人口眾多,整體國民素質較低,對犯罪的仇視、對死刑的認可(這可能是最主要的)、“殺人償命”等原始法律觀念根深蒂固,以前法院宣判死刑布告中常出現“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是“中國特色”吧。而取消死刑是人類文明進步的要求,死刑在我國最終也肯定會取消,事實上,我國在近來的司法實踐中已減少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并沒有公開承認這一事實)。 死刑,是嚴格控制的,他只適用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指對國家和人民的危害極其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即使是這樣,如果不是必須判決死刑立即執行的,可以判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因此,要判處死刑的,在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犯罪行為法定情節上都有“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造成嚴重后果、致人重傷、死亡、損失特別嚴重”等規定。 二、會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知道了死刑不適用哪些罪犯,自然就對會判死刑的情形有了了解。以下兩種情況 1、未成年人; 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死刑由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死刑外,其他由高級人民法院或者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死亡案件,都必須按規定的程序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死刑的執行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下達死刑執行命令,由判決死刑的人民法院執行死刑。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從判決之日起計算,期滿減為有期徒刑的,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計算。 在看完上文內容后,相信您對有關“什么情況下犯罪會判死刑”以及“會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的問題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事實上,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所以并不是所有死刑的犯罪都應當判處死刑。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
殺死一個人,是否會判決兇手死刑,還要根據具體案情由法院裁定。
我們就根據提問的補充內容進行簡單分析一下吧:
有因婆媳關系不好的,兒媳常年虐待婆婆,氣得婆婆心臟病,對待公婆跟對待畜生一樣,已經生病了還每天虐待氣婆婆,小姑子心疼自己媽媽,一氣之下把嫂子殺了,這是屬于那種犯法情節,情節嚴重嗎?
1、先說提問補充內容的情理
小姑子不計后果的行兇,傻!自己的媽媽在哥哥嫂子家受虐待,為什么不將媽媽接到自己家中贍養,或者送到敬老院去由兄弟姐妹出資贍養呢!“嫂子”本來就沒有贍養公婆的法定義務,僅是協助“哥哥”履行贍養義務,贍養老人是老人子女的事,這一點要分清。自己沒有盡到贍養義務,不要去苛責“大嫂”的行為。
有問題要協商解決,使用暴力只會把事情搞得更糟糕!為了泄私憤,若將“大嫂”殺害,后果是什么?兇手判刑,即便不處死刑也是死緩,大哥一家毀了,自己一家不也是毀了嗎!本來是因贍養老人產生的矛盾,出現這個情況,誰還能好好的贍養老人?這個提問很像是“行動”前的預判,所以作者認真的給你回答了這個問題:別干傻事!
2、若將“大嫂”殺害,小姑子是否會判決死刑?
將“大嫂”殺害,構成的是故意殺人罪,至于會判決無期徒刑還是死緩、死刑,還要根據作案動機、作案手段、造成的后果進行綜合衡量。坐目前已有判決案例來看,預謀殺人的會處死刑。“大嫂”虐待婆婆是存在過錯,但這個過錯也不足以“原諒”殺人行為。綜合提問分析,這樣有預謀的去殺害“大嫂”,處死刑的可能性很大!
結束語:
大嫂對公婆不好,這不是不可調和的矛盾,所以不要不計后果的去殺人!使用暴力解決問題,只會把事情搞得更糟糕!
緩刑是刑法判決的一種方式。在交通事故中經常用到。。
比如說,某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主責以上。那么根據交法規定,要負刑事責任。要判三年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取得家屬諒解,那么,不會判實刑的。只會判一緩三。
也就是說判一年,緩期三年執行。那么,你在這三年內是不用坐牢的。前提是三年內無違法情節。
同理,死緩兩年。那恭喜你死不了。在死緩兩年內,只要表現良好,一般在兩年后改判無期,在無期內有立功表現還可以減刑為有期徒刑。當然判死緩的即使減刑,至少15年以上是。
在這兩年內,不能有違法行為,否則還會執行死刑的。
個人理解,僅供參考!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意思是罪大惡極應當判處死刑,但是在犯罪情節上有不必立即執行的一類犯罪分子,對其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而是羈押在監獄,根據兩年考驗期的表現決定后續處理的一種處理方法。
一般來說,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可能會有以下幾種可能的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這種結果一般要占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99%左右。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屬于可望不可求的情形,一般來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3、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這種情況也比較少。常見的如劫持獄警越獄,殺害獄警或服刑人員的,脫逃后嚴重犯罪的等等。
4、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這種,指的是故意犯罪,但是未達到情節嚴重的。
5、針對貪污賄賂犯罪,死緩還可能改判為“終身監禁”。我國刑法規定,因貪污賄賂犯罪被判處死緩的,法院還可決定其減為無期徒刑后不得再減刑、假釋,實行終身監禁,活著別想走出監獄。
這種情況,一般是特別嚴重的貪污賄賂犯罪,例如白恩培。
死刑又稱極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根據《刑法》第46條的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所有死刑,上訴的經過二審宣判,沒上訴的高級法院要核準,但都必須再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死刑立即執行判決后,10日上訴期內可以上訴至省高級人民法院。不上訴的判決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省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法院即中院執行。 原審法院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后應當在7日內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死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那么,在我看來,犯什么罪就該判處死刑呢?
拐賣兒童罪,不管情節是否嚴重,都可以判死刑,因為,它影響的是整個家庭的幸福。
強奸幼女罪,不管情節是否嚴重,都應該判死刑,因為,它影響了這女孩子一生的幸福。
公然霸占別人的老婆罪或者當著當事人的面強奸他的老婆罪,不管情節是否嚴重,都應該判死刑,因為,他對他人的傷害是無限的。
當然,國家其他犯罪,定性為死刑的,我是大力支持的。上述是我認為應該新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