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的管轄_民事訴訟法管轄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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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知識精英為你簡答以下;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以下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港口作業中產生糾紛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就是網友發問的【專屬管轄的民事訴訟范圍】這是我的解答,如果網友贊同接受我地解答或采用我地解答,請你給個評價,以示鼓勵和尊重。
級別管轄是指審判管轄中的一種,亦稱為審級管轄、事務管轄。各級審判機構對第一審案件管轄范圍的劃分,主要根據案件性質、情節輕重和影響范圍大小來確定。《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十九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民事執行案件的管轄,法律規定比較明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執行案件由案件的一審法院或者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根據這個規定,在兩者之間選擇執行法院,提出申請。
舉例說明:
被告人武某,現住青島即墨,原籍臨沂沂水。因交通事故賠償,在李滄法院一審,青島中院二審。經查其財產隱藏在沂水和即墨。
根據法律規定,對武某的強制執行,李滄法院(一審法院)、沂水法院(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即墨法院(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財產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在上述三個法院任選執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