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比例的法律規定_合同違約金的標準是多少?
特邀律師
違約金沒有具體的標準,雙方都同意。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增加違約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雙方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造成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如果雙方約定延期履行違約金,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后也應履行債務。
擴展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我們簽訂合同之后原則上是需要按規定進行履行合同,但是我們也經常遇到簽訂合同之后出現違約的情況。
這時候違約方就需要進行相關的經濟賠償,那么這個賠償金的上限是多少呢?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損害賠償的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在合同違約金中,數額幅度有著明確的規定,一般來說,遵循以下幾點:一、約定違約金。合同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法的,一般以合同約定為準;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則需要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三、在《合同法》司法解釋中,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作為標準適當減少,是對合同法違約金過高的一種注解,而不是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法律依據貼下面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二、依法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
5、現階段由于國內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和影響,民商事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現象比較突出。對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所約定的過分高于違約造成損失的違約金或者極具懲罰性的違約金條款,人民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等關于調整過高違約金的規定內容和精神,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
6、在當前企業經營狀況普遍較為困難的情況下,對于違約金數額過分高于違約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堅持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的違約金性質,合理調整裁量幅度,切實防止以意思自治為由而完全放任當事人約定過高的違約金。
7、人民法院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調整過高違約金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是否適用格式合同或條款等多項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綜合權衡,避免簡單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機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實質不公平。
8、為減輕當事人訴累,妥當解決違約金糾紛,違約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進行免責抗辯而未提出違約金調整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違約金過高問題進行釋明。人民法院要正確確定舉證責任,違約方對于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合同解除后,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條款繼續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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