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無效行為_民法總則里合同無效做了哪些調整?
特邀律師
您好,《民法總則》第153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對于民法總則中備受關注的法律行為,因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153條中沒有再出現最高法院頒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釋》(二)中出現的管理性強制規定與效力性強制規定的二分法。在理解和適用《民法總則》第153條“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時,可以援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所引入的二分法,以指示法官在做出法律行為是否因為違法而無效時,要判定所違反的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究竟是管理性的強制規定,還是效力性強制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擴展資料: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以下特征:(1)實質在于意思表示的不真實。民事法律行為作為實現意思自治的工具,其主要目的在于實現當事人的自由意志,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如意思表示有瑕疵,則民事法律行為的功能將不能實現,因為此時的意思表示并非當事人的真實意志,自然不能產生當事人意欲追求的法律效果。(2)國家不主動干預。由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只有表意人與意思表示受領人知道,外人無從得知,法律也就不宜干預,因此該行為的效力留待當事人決定。是故,法律將撤銷權留給了法定的某--方,由其決定是否撤銷該行為,法院、仲裁機構采“不告不理”立場,不主動依職權撤銷該行為,在這一點上嚴格區別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3)私權的自由行使。撤銷權是專屬權,不得轉讓給第三人行使;撤銷權屬實體法上的私權,故可因權利人放棄而歸于消滅;撤銷權是形成權,權利人通過單方的意思表示行使之;既為形成權,必適用除斥期間,逾期不行使的,視為棄權,撤銷權消滅。(4)在被搬銷之前是有效的。在被撤銷之前,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最初效力狀態,既非效力待定也不是自始無效,而是自成立之日起就生效,故在行為成立之初的效力形態上,嚴格區別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與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當然,一經被撤銷即具有溯及力,自始無效。(5)至于最終的效力狀態情形。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最終的結局上有以下兩種走向:(a)繼續有效且最終有效,這是多數情形下的狀態,具體包括兩種情形:1)棄權的,權利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放棄撤銷權; 2)逾期的,權利人超出除斥期間沒有行使撤銷權的;(b)自始無效。權利人一旦行使撤銷權且被司法機構支持,該行為自始無效。
對,自始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自行為開始起發生,該行為之意思,從開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認。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您好:《民法總則》有關民事行為(含合同無效行為)的規定1、民事法律行為包含合同無效的情形(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2)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理解與適用:涉及第三人時如何處理,有待明確。(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理解與適用:但書部分確指“違反強制性規定中的管理性規定不導致合同無效”無疑,與《合同法》解釋規定一致。管理性規定通常表現為對市場秩序的管理,本身不涉及合同效力。(4)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5)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理解與適用:與“雙方虛偽意思表示”的關系有待明確。(6)部分無效、部分有效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理解與適用:這一點與《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2、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1)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2)返還財產、折價補償第一百五十七條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理解與適用:不論過錯(3)賠償損失第一百五十七條后半部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理解與適用:過錯損害賠償以上的民事行為會導致簽署的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