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和通則的法人分類_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哪些屬于特別法人?
特邀律師
您好,法人制度是民事主體制度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因而也是我國民法典編纂中民法總則立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從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民法總則看,與民法通則相比較,法人制度也是修改最多、變化最大的部分,因而也成為本次民法總則立法的重心和亮點。
這次法人制度最重要的突破和創新是法人的分類概念和體系。我國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與社會團體法人四類,后三類又統稱為非企業法人。在傳統民法上,西方國家民法典多采用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基本分類,此次民法總則制定過程中,存在多種關于法人分類體系的主張,有的主張將法人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有的主張分為營利法人、公益法人與中間法人,還有的主張采用公法人與私法人的分類。民法總則最終采取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的基本分類方法,并在非營利法人之下再分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捐助法人和機關法人四種具體類型。
這一分類概念和體系體現了法典化立法應有的理性,直接反映了我國現實的國情,表現出鮮明的中國特色,既實現了對民法通則法人類型概念的突破和創新,又保持了我國法人制度立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主要被區分為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兩大類。 企業法人是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以獲取利潤、創造社會財富、擴大社會積累為目的法人,包括從事工業、農業、建筑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的經濟組織。非企業法人是指依法設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其他社會活動的法人。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則認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對法人作的分類有所不同。中國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事業單位法人。
根據《民法總則》第三章的規定,法人包括營利、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社會團休屬非營利法人。所以應選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