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級法院管轄范圍_上海中級法院管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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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民事訴訟法解釋: 第十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除涉外案件外,基于某些案件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有兩類: 第一,海事、海商案件。第二,除專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根據訴訟案件類型不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范圍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2、《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民事執行案件的管轄,法律規定比較明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執行案件由案件的一審法院或者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根據這個規定,在兩者之間選擇執行法院,提出申請。
舉例說明:
被告人武某,現住青島即墨,原籍臨沂沂水。因交通事故賠償,在李滄法院一審,青島中院二審。經查其財產隱藏在沂水和即墨。
根據法律規定,對武某的強制執行,李滄法院(一審法院)、沂水法院(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即墨法院(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財產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在上述三個法院任選執行法院。
級別管轄很重要。從整個訴訟來看,可能僅有民事案件因立案錯誤,由上級人民法院下移的情形。具體分析如下: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 我們記憶級別管轄時,一般以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為基礎記憶,除了少數知識產權案件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外,記憶了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就是基礎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如下:
-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規定這類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主要是出于案件重要性的考慮,這些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影響范圍廣泛,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有助于法院排除干擾。
- 海關處理的案件。主要是海關處理的納稅案件和海關行政處罰案件。這類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主要原因是:(1)海關的設置與分布多在大中城市,與一般的行政區劃不一致。(2)海關的業務與政策水平要求較高,需要高度的統一性,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有助于保障審判質量。
- 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重大、復雜”的客觀條件是:案件所涉及的人數眾多,在本轄區內影響較大;案件本身比較復雜,案件在查處方面有相當的困難與干擾;案件在本轄區內有示范作用。對此,根據《行訴法適用解釋》第5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重大、復雜的案件是指以下情形:
- (1)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集團訴訟是共同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其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至少為5人以上。這類訴訟主要是農村土地承包案件、土地征用案件、城市規劃拆遷案件。
- (2)重大涉外行政案件。涉外行政案件必須是案件的當事人、依據、客體或者執行涉及其他國家或者國際組織。具體而言,包括:第一,原告是外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二,案件的審理涉及國際條約的適用;第三,案件的客體是涉及國際關系協調的事項;第四,裁判的執行需要外國法院承認;第五,國際貿易、反傾銷、反補貼等行政案件。
- 這里所說的“重大”,是指影響重大,即可能對國際關系造成嚴重影響。
- (3)涉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行政案件。
- (4)其他重大、復雜案件。這是人民法院裁定管轄的情形,即基層人民法院認為案件重大,不適合由自己管轄的,可以請求中級人民法院移轉管轄。
-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如下:
- 《刑事訴訟法》第21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 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 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還規定,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如下:
- 重大的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 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這是指案件的影響超出了基層人民法院的轄區,在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內產生了重大影響。
- 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這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將某些案件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目前這類案件主要有:(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作為專門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轄。我國已在廣州、廈門、上海、武漢等地設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的等級相當于中級人民法院。(2)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知識產權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審理。(3)重大的涉港澳臺民事案件。(4)訴訟標的金額較大的民事案件。
管轄總結
- 行政訴訟、刑事訴訟因涉及公權力的行使,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得移送下級人民法院管轄;僅有民事訴訟立案后,發現屬于下級人民法院管轄,可以移送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管轄的重要性
- 通常認為,高一級人民的業務水平高于下級人民法院,案件一審由哪一級人民法院審理,關系到一審的正確性。
- 事實上,一審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重要性在于申訴可以有效到達最高人民法院。一審在基礎人民法院,該案件的申訴非常困難。
- 一般而言,申訴案件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基礎人民法院審理即使上訴,終審也是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次申訴也是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申訴才是高級人民法院,二次申訴均駁回可能不再受理。因此,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申訴案件可能僅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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