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總則代理的種類包括_根據民法總則規定代理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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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民法總則關于數人共同代理的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 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總則中規定,以代理權產生的原因不同分為: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代理的分類:以代理權產生的原因不同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3、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民法總則中規定,以代理權產生的原因不同分為: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代理的分類: 以代理權產生的原因不同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系,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3、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關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或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利害沖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權是指定的,與被代理人的意志無關,無須委托授權。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發生代理權的代理,由于它是依據本人意思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發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條件,因此又稱為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發生代理權的代理。這種法律規定,即法定授權行為,是國家立法機關基于保護公民和維護交易秩序的特別需要,而作出的關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體有權代理他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
依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的指定行為而發生的代理,稱為指定代理。這里所謂的“有關單位”,是指依法對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負有保護義務的組織。
民法總則只規定了采取書面形式委托代理應當如何填寫授權書事項。《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五條: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民法總則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