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加班太多違法嗎_公司讓員工加班,合法么?
特邀律師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超過36小時,確實是算違法了。
不過現實中很多公司都會通過一些方式,讓你自愿加班。
還有就是通過增加工作量,讓你在8小時內完不成工作,讓你主動加班。
舉例兩個例子說明:
第一.有些公司加班到7點,免費吃宵夜,加到9點有補貼,加到11點給打車費。
曾經有人說過,如果給你5K/月,你覺得加班跟你沒關系,我只是個打工的。
如果給你15K/月,你會覺得公司業務很重要,要適當加加班。
如果給你50K/月,你覺得來得最早,走得最晚,也是理所當然的。
如果給你100K/月,公司就是我家,吃住在公司都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你連加班費都不想掙,證明你也不想承擔過多的壓力,沒太注重工作,那么建議你做行政、后勤之類的崗位,相對于比較輕松,加班也少。
第二,有些公司是沒有加班費的,但前提是已經預付加班費用,因為沒有加班費的公司,相對于有加班費的公司,起薪要高很多,所以你不想加班,公司肯定是不允許的,雖然有勞動法保護,也會給你安排超出8小時范圍內的工作量,美其名曰,效率太低,工作沒完成,是自愿加班,自愿的事情,法律也不保護。
因為工作量這個事情,很難量化,也很難定義,隊非你是做計件的崗位。如果你覺得工作量太大,不能在8小時內完成,公司會認為你不適合這個崗位,就可以隨便安排你了,最終受傷的是你自己,所以只要工資給得起,加班沒問題。
關于加班問題,恐怕是每個職場人士都很關心的話題,大部分公司都是要加班的,我記得上家公司,工廠里面有些做生產管理的,一個月加200小時,這是什么概念,相當于一個月上了2.25個月的班,但總收入往往是底薪的3倍,就是說你1K的底薪,加上加班費可以拿到大約3K,所以很多人是愿意加班,但是加班也注意適時的起身運動,以免影響對身體健康。
其實我也很討厭加班,以我的崗位屬性來看,加班都是效率低下的表現,但事實是,他們的崗位8小時工作量必須要12小時才能完成,再加上一些加班政策的刺激,很多人員也故意混加班補貼,所以給人自愿加班的表象。
總之,想增加收入,就加班,想輕松,就換崗。你也可以走法律途徑,但這會影響大多數人的利益,還是要慎重為好。
每個月超過36個小時就違法,不過員工得到了加班的補償不去告,勞動局也不會去查,而且現在的工廠計件都愿意自愿加班,這樣能拿到比基本工資多一點的報酬,才能養家糊口
對于這種情況,我鄙視這種做法,不贊同!
對于公司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來說,這是公然蔑視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缺少對于法律的敬畏,同時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說明,我們的監管部門并沒有做到位。此外,我們打工者,也沒有積極的進行舉報或者向有關部門反應這種現狀,更多的是怕失去工作而選擇默默承受。
久而久之,國家的相關法律變成一紙空文,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會被社會群眾所質疑,而且群體之間的矛盾可能會加深,甚至會敵視政府,認為國家的相關規定都只是保護高級群體,也會產生被拋棄的感覺。同時,公司這樣做也不利于發展,任何靠壓榨員工勞動力而不提供相應報酬的公司,最終的發展都不順利。
改變這種情況,我覺得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監管部門要起到作用,打消等舉報的被動執法方式,要走到企業之中,聽聽勞動者的聲音,變被動為主動,用這種方式告訴企業,國家對于保護勞動者權益很重視,也告訴群眾,國家對于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一直在路上,既給企業一定的壓力,又給普通勞動者吃一劑定心丸。同時,還要對監管部門工作不到位的情況進行督查,建立責任清單與問責機制,對于尸餐素位、懶政怠政的行為進行嚴厲處罰,深刻貫徹從嚴治黨。
利用好羊群效應,相關領域的龍頭公司,要起到帶頭作用,知名的企業家如馬云、馬化騰等要積極的進行宣傳,號召企業給員工更豐厚的待遇,媒體也要進行正確的引導,引導企業按國家法律規定支付勞動者報酬。
建立健全用工黑名單,將侵犯勞動者權益的公司納入黑名單系統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從稅收等方面進行懲戒,增加企業的違法成本,倒逼其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還要開通網絡匿名舉報系統,通過匿名的方式,打消勞動者的顧慮,以保障違規行為能被及時反饋到監管部門。
勞動者要加強對于自身權益的保護,要敢于對違法企業說不,維權并不丟人,不敢維權才被笑話,要相信政府一定會站在群眾的角度幫助人們排憂解難,通過多方合力,讓違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企業無處遁形,才能切實的保障社會公平。
謝邀!公司讓工人加班合法與否,這在相關勞動法中有具體規定,在此,不在啰嗦。 一,企業,公司的中心是盈利,效益,加班,趕點,延時本無厚非。現在,問題是公司,企業是否以勞動法規定,給工人支付勞動:報酬,即加班費。 二,企業,公司,只知讓工人加班,延時,生產。但從近年披露的信息看,公司對加班費持消極心態,對此,廣大員工廣為詬病,且有怒,不敢言! 三,從法律層面講,工人是企業,公司的主人,是勞動者,既有權利,也有責任,義務。 綜上,我國勞動法對員工勞動,待遇,工休,生活等多有明文規范,但是企業或公司不時無視員工權利,例如:不給調休,不給加班報酬等等。寫在紙上的黑頭法律,往往在公司,企業那兒名存,實亡!對此,政府,勞動監理機關,要主動作為,加強督導,查糾措施,讓勞動者成為真正的主義,對工人的勞動予以充分尊重,保護。另外,廣大員工,對不法侵權也要敢于發聲,抱團“亮劍”!@楊文杰
用人單位工作超過十二小時違法,你投訴那是自找辭職,你可以不給他干,也可以到輕松拿高工資的國家單位去工作,那里掃廁所的都掙三五千。
加班的法律規定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第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第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第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二、法定工作時間是多久
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