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加班四小時合法嗎_企業一直讓員工無償加班合理嗎?
特邀律師
當然不合法。你們這樣的加班和扣工資都是違法的。
1、《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勞動法》第41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3、《勞動法》第44條規定,在3種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1、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點,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給勞動者正常日工資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業績不達標可以按照公司的規定減少績效工資,但是強制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否則涉嫌違反勞動合同法。
本人認為,鑒與目前的社會背景,加之生活壓力太大,求職不易,還車貸還房貸,孩子上學等等各種原因,只能是選擇默默的承受,唯有如此了。
首先要分清企業地運營模式,貿易型還是生產加工型。如果說員工的工作模式對時間上無法固定,雙方可協商業務提成來彌補加班費的形式是可以接受的。否則就是屬于工廠單方面行為,企業是要付法律責任。
一些小工廠每天加班4個小時,周末還加班,算違反勞動法嗎?
當然是違反勞動法的。
我們生活中確實有一些小工廠,還有餐館飯店,商店銷售,他們都要求員工每天上12個小時左右的班。然后周末還不休息,每月休息一天就算好的了。
這其實是我們勞動法嚴厲禁止的。勞動法規定,職工每周是40個小時的工作時間,每天是八小時。如果要實行計算公式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必須要去勞動部門進行備案,不備案就是違法。
在企業與職工商議一致同意的情況下,企業可以安排周末加班和延長工作時間。每日延長工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周末可以安排加班,但是如果不給予調休的話,必須要支付200%的工作日工資。
違反每天三小時,每月36小時的加班時間的話。按照每人每月一千元的標準進行處罰。
所以我們職工在了解勞動法的前提下,一旦被侵犯了合法權益,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進行舉報或者投訴。
我們職工要勇敢的站起來,維護好自己的權益。只有社會形成了普遍共識,侵犯我們利益的行為才能得到遏制。
我想回答這個問題。
每小時四塊的加班費確實不多,如果還要強制加班那就更不通人情了。單獨看就從加班這一方面看確實沒有必要留在這個公司。不過是不是要綜合考慮一下。例如這公司總體看福利待遇怎么樣要是在工資,獎金上能彌補您在加班費上的損失,或是同事領導在工作中比較融洽,感情上可以平衡一下,我看在今天經濟環境下還是不辭職的好。
我是昆侖流石一名生活領域創作者,祝您工作順利。
1.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要求員工加班,不給加班費但給相同時長調休,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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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加班應當按照下面的法律規定及標準支付加班費,若沒有足額支付,則是違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但法定休假日工作不能以調休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