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征土地什么意思_以租代征是什么?
特邀律師
《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嚴格的批準權限。這對規范土地征用,切實保護耕地,合理用地,具有重要的意義。根據《土地管理法》第25條及其《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征地批準權限如下:
1、國家建設征用耕地1000畝以上、其他土地2000畝以上的,由國務院批準。“其他土地2000畝以上”是包括一個建設項目同時征用耕地1000畝以下和其他土地1000畝以上合計為2000畝以上。
2、征用耕地3畝以下,其他土地10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捌渌恋?0畝以下”包括一個建設項目同時征用耕地3畝以下和其他土地10畝以下,合計為3畝以上10畝以下?!?/p>
3、省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準權限,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4、征用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土地,由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的批準權限,由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對于省級或以下政府部門,如果“以租代征”屬實,不管采取什么措施什么形式,都屬于嚴重違反國家現行土地使用政策的行為,更別說采取了過激措施了。建議為保護個人土地,收集證據,然后向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舉報。
感謝您關注農地圈:東方花雪
您好,很高興能為您解答問題!
“以租代征”實際上指的是規避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程序實施的征收活動。
常見的“以租代征”的形式有:
(1)鄉鎮政府直接租賃、轉租農民集體土地;
(2)鄉鎮政府作為租賃中介人參與促進集體土地的租賃;
(3)用人單位或個人直接與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租賃合同;
(4)村委會代替本村村民對外出租承包地;
(5)村委會租用農戶的土地但不進行農業建設。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p>
由此可見,除了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批準后或鄉鎮(村)公共設施建設,其他任何形式的占有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行為均為非法行為,因此租賃農民集體土地的合同由于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當被認定為無效合同。(京平·金)
大家好,我是“農策分析”,一位長期在基層工作的三農工作者,下面,就結合工作實際,來分享一下自己的看法:
采用“以租代征”的形式征占農民的土地,其行為本身就是違法行為,是不被法律所認可和承認的。而公路兩邊的綠化帶,是作為公路的附屬物跟公路一樣長期存在的,基本屬于永久占用的范疇,是不能采用“以租代征”的形式占用農民土地的。
什么是“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是指一種通過租用的形式占用農民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的方式。實質是規避了土地征收審批程序,在規劃之外擴大建設用地規模的方式。 用通俗的話來講,就是把本應該通過征收形式而占用的農村土地,沒有通過審批等程序,而是利用長期租用的形式代替了土地征收的工作。本質上是與現行的土地政策相背的,是一種違法行為。
公路兩側綠化帶“以租代征”為什么行不通?
從綠化帶建設自身來說。公路兩邊的綠化帶,作為公路的附屬物,具有長期性和永久性的特點,所以對于農民土地的租賃期也非常長。由于土地是一種不可再生資源,總量會逐年減少,使用費逐年增長,相應的租用資金也會水漲船高,但是,由于租用企業與農戶簽訂了長久合同,約定了租用資金,但是,租用資金與現實情況不符,所以,租賃雙方很容易因為資金問題產生糾紛,而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沒有法律效應,對于租賃方來說,很可能會出現“雞飛蛋打”的局面,蒙受損失。
從農民角度來分析。自家土地被租賃之后,雖然在短時間來看,脫離了面朝黃土背朝天的生活,但是,由于“以租代征”本來就屬于一種違法行為,其實自己無形中也就觸犯了法律。一旦被查處之后,面臨的將是恢復耕地用途,這是一筆巨大的資金投入,最終會得不償失,自己所得的資金根本無法支付巨額的土地恢復費用。
所以說,不管從哪個角度來看,采用以租代征的形式占用農民的土地,是一種既不利于農民,也無益于租賃企業的做法,更何況,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是不可取的。
歡迎點擊右上方紅色“關注”,“農策分析”為您解答更多此類問題,帶您了解更多農村農事,幫您解讀更多涉農政策。
這是一個土地征收方面的常識問題,我來和大家就這個問題作個討論交流,更多生活息息相關的土地及三農問題,請關注我的頭條號“土地觀察員”。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快速發展,土地征用和以租代征都是經常發生的事,但兩者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合法性不同。首先說土地征用是合法的,這是國家按照統一的土地利用規劃,為城市發展和工業建設征收征用土地,征收土地占用耕地的,要開墾土地或交納開墾費用補充相應的耕地。而以租代征是非法的,其實質是為了規避相關稅費和占補平衡義務而違規占用土地的行為。
(2)土地性質轉換不同。土地征用改變土地性質,把農村集體土地變成了國有土地。土地性質轉換后,如果是公益用地,地方政府采取劃撥的方式集供地;如果是住宅或商業用地,會采取招拍掛的方式出讓土地。而以租代征并沒有改變土地性質,土地性質仍為農民集體所有。
(3)補償賠償方式不同。土地征用要給予農民合理的一次性補償,基本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保證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活有保障。而以租代征是以協議的方式,按年或按月支給農民租金,或按照所產糧食當年的實際價格支付。
(4)承擔的風險不同。土地征收補償一次給予,并給予被征地農民合理的安置,有的還購買養老保險,沒有任何風險擔憂。而以租代征是非法行為,簽訂的協議是非法的,用地者有可能不守合同不給租金,有可能破壞土地無法耕種等等,農民要承擔很大的風險。
你對這個問題有什么樣的觀點和看法,歡迎在評論中討論交流,也期待你的點贊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