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二級法院會調解嗎_輕傷二級調解成功法院會怎么判?
特邀律師
打人構成輕傷,刑法上可能要承擔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但一般情況下,如果檢察院組織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對方出具諒解書,應該會判處緩刑或不追究刑事責任。
俗語說:民不訴,官不究。
即使是很小的案件如想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必須依照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不想通過法院提起訴訟調解糾紛,可向當地民政部門反映,可由人民調解員就糾紛進行調解,確實調解不成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以。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可以從寬處理。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1、刑事和解適用范圍 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2、刑事和解不適用范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雇兇傷害他人的;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涉及尋釁滋事的;涉及聚眾斗毆的;多次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其他不宜和解的。
3、刑事和解要求的條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被害人明確表示對犯罪嫌疑人予以諒解;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屬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過失犯罪;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4、和解協議的當事人 (1)被害人方: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被害人系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和解。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犯罪嫌疑人系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和解;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經犯罪嫌疑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和解。 擴展資料: 刑事和解協議的效力 1、偵查階段 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可以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2、審查逮捕階段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作為有無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大小的因素予以考慮,經審查認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3、審查起訴階段 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為有無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大小的因素予以考慮,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作為是否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因素予以考慮,符合法律規定的不起訴條件的,可以決定不起訴。 對于依法應當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 4、審判階段 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 綜合全案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對該部分被告人從寬處罰。
如果當事人案發后已經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法院在量刑時,可以酌情對當事人從輕處罰,并同時宣告緩刑。輕傷二級,一般會處一年左右的刑期,可以宣告緩刑。無須交納罰金。
相關法律規定: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打架致人輕傷的犯罪情節是比較輕的,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和解的,法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1、輕傷二級,構成故意傷害罪,可能會被判處一年左右最多一年半的有期徒刑。2、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3、如果主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取得受害人的諒解,可以判處緩刑。4、《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5、《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打架致人輕傷二級,已經涉嫌故意傷害罪,派出所會立案的,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并且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書可以判緩刑。
依我之見:‘’完全可以,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傷害`案件在檢察機關是可以調解的‘’。
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規定:其中因民間丶鄰里糾紛引起的,刑法分則第四章五章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判處的的輕微刑事案均可以在辦案機關主持下在查明事實丶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認罪丶悔罪,全額賠償受害人損失,雙方達刑事和解簽訂諒解書的,這一一就是‘’刑事和解‘’,又被稱為在檢察機關主持下的,如提問者訴的"調解‘’。
對于這種經檢察機關‘’調解‘’的輕微刑事案件中的本案例中的‘’輕傷‘’就完全符合該‘’刑事和解程序‘’的法定要求,一旦受害人請求檢察院免于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簽訂請求書),檢察機關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作‘’微罪不起訴‘’處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如果已經刑事立案的,原則上不能調解結案。
一、如果是輕微傷,這屬于治安管理案件,可以調解結案。
二、如果已經達到輕傷二級以上,這已經是公訴案件,法律是不允許私了的。
1、警方一般會對嫌疑人取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案子一般移送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檢方在審查起訴時,肯定會找嫌疑人談話,以核實案情;
3、輕傷案件可以進行刑事和解,雙方達成刑事諒解書,但這只是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而已,并不表示案件就此了結了。如果檢方最終決定起訴到法院的,到時嫌疑人必須聽通知出席法庭,并接受法庭的審判。
在司法實踐中,既然已經雙方和解的,如果能找找人,在不同階段可以終止訴訟進程,比如,在公安階段也可以撤案處理,在檢察機關也可以作出不起訴處理,但這二個辦法都有難度。當然,這種案子,就是起訴了,最終也是判處緩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