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詐騙與合同詐騙的區別_合同欺詐與詐騙有什么區別?
特邀律師
合同詐騙是以簽訂或者履行合同為表現形式的一種詐騙。屬于詐騙罪的特別規定。
非法集資、合同詐騙,這樣的字眼常常在新聞報道中有出現,看起來概念上有交集,但是兩者之間又有怎樣的實質性區別,我們又應該如何去辨別呢?
非法集資的定義和常見的表現形式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非法集資的法律定義。
《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于非法集資概念有這樣的定義:非法集資是一種犯罪活動,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對于非法集資進行簡單的概括就是: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并且牟取回報的行為。
常見的非法集資形式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債權憑證、購物卡等方式吸收資金,比如發現股票、委托理財、辦理會員卡;
(2)利用民間組織形式進行非法集資,比如“地下錢莊”;
(3)利用“傳銷”的形式形成非法集資;
(4)利用現在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進行非法集資;
(5)利用互聯網形成的投資基金的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通過簽訂商品經銷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比如商品銷售和返租,發展會員、商家加盟等形式。
合同詐騙的定義和常見的表現形式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為。
簡而言之,合同詐騙就是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前提下,欺騙對方,使之簽訂或履行不合理合同的行為。
常見的合同詐騙形式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
(1)以虛構的單位、個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的資產證明作為合同擔保;
(3)簽訂合同收受對方貨物、款項后選擇逃匿,不履行義務;
非法集資和合同詐騙本質上的區別
①根本性的問題所在:非法集資最大的問題在于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募集資金進行投資,其存在的合理性存在疑問;合同詐騙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的詐騙行為。簡而言之,非法集資未必是詐騙,但是合同詐騙一定是以欺騙為目的。
②資金獲取渠道:非法集資是向社會大眾募集資金,而合同詐騙是通過書面合同的形式獲得資金。
總結
其實非法集資和合同詐騙兩者之間存在的差異還是挺大的,不可以混為一談。
合同糾紛是 基于真實情況 條理清晰的合同,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違約,所造成的叫合同糾紛!
合同詐騙是:簽署合同,已經合同中所牽涉的物品 資產 身份信息為偽造,這樣的合同存在嚴重的詐騙行為。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如何區分,首先可以了解一下什么是詐騙罪?什么是合同詐騙罪?
什么是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什么是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聯系
1997年新刑法修訂以前,并沒有合同詐騙罪的規定。在1997年新修訂的刑法中,將合同詐騙罪是分離出來成為一個獨立的罪名,并將此罪置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中,主要是為了有利于打擊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犯罪行為。既然,合同詐騙罪是在詐騙罪的基礎上分離出來的罪名,那么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必然會存在著一些共同點,例如:二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主觀故意;二者在客觀方面都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此外,一般都認為,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需要存在著一些共同點,但也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1.客體方面
詐騙罪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既包括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物,也包括公民個人的財物。而合同詐騙罪的客體為復雜客體,不僅包括公私財產所有權,也包括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具體是市場交易秩序和國家合同管理制度。
2.主體方面
在主體方面,雖然二罪的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但合同詐騙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而詐騙罪的主體只是自然人,單位不能構成詐騙罪的主體。
3.客觀方面
在犯罪客觀方面,詐騙罪主要表現在行為人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道理認識錯誤,并基于認識錯誤而交付財產。詐騙罪的手段比較多樣化,層出不窮,并不僅僅限于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也可能并非主要基于合同的簽訂、履行。對于合同詐騙罪而言,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使對方當事人陷入認識錯誤,從而騙取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合同詐騙罪是行為人基于合同的本身,在與簽訂、履行合同相關的籌備、管理、經營活動中,使用對方當事人陷入認識錯誤,導致被騙取財物,而且騙取財物必須是基于簽訂、履行合同的行為。
區分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需要注意的問題
有的人可能認為:區分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主要是看在詐騙中是否存在著合同,如果存在著合同,就以合同詐騙罪論處;否則,以詐騙罪論處。筆者認為:不能這樣簡單地以合同的有無,作為區分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標準。不能說當事人之間簽訂了合同,受害人被騙取了財物,就判定行為人成立合同詐騙罪。雖然注意的是,合同詐騙罪的本質是行為人騙取財物是基于合同的簽訂、履行,與合同本身存在著必然的聯系。因此,如果行為人雖然獲得了財物,并且也與被害人簽訂了合同,但是,財物的獲得并不是因為簽訂、履行合同的原因,與合同并沒有直接的聯系,那么就不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