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日期如何確定_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間如何認定呢?
特邀律師
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對曠工沒有任何約束,不管國企還是私企都會制定嚴格的規章制度,其中對曠工解除勞動合同就有明確的規定。
國企的規章制度規定,職工連續曠工十五天,作除名處理,就是解除勞動合同。但實際操作起來比較人性化,當曠工超過十五天后,領導先找本人做思想工作,人不在單位的先通知本人回單位,通知不到的甚至會到你家里和本人及家人勾通,盡量回單位上班。實在不想回來的先公示,然后再作除名處理。這是針對技術能力強,平時沒有什么大錯的職工。對其個別老油條,只是形式上對你欠說,走走過程,一般不會留你。但都不會曠工十五天馬上就開除,很多都是幾個月不來上班才除名的。
私企就不一樣了,私業大都規定連續曠工三天就解除勞動合同,有的會事先打電話通知你,基本上都是連續曠工三天就直接開除,很少有挽留或勸說你回來上班的。所以,盡管勞動法對曠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明確規定,但國企和私業對曠工的處理方式就大相徑庭,真的不能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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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勞動關系解除時間?無勞動關系事實的解除合法嗎?兩個問題一個個來回答。
一、勞動關系解除時間的認定
確定勞動關系解除的時間首先要看解除的原因。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的,以雙方協議中解除的日期為勞動關系解除時間。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至少提前一個月提出,如果在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申請書(或者辭職報告)上有解除時間的,用人單位沒有進行批復的,就以申請書上的解除時間為準。如果用人單位有批復同意的,以批復的日期為解除勞動關系解除時間或者以用人單位批復同意“某天”解除的日期為解除勞動關系時間。
用人單位符合單方面解除條件的,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日期為解除時間。
具體情況無法一一例舉,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二、無勞動關系事實的解除合法嗎
所謂的無勞動關系事實是指員工與用人單位雖然簽訂的勞動合同,但并沒有實際履行嗎?
如果是這種沒有履行的勞動合同,當然是可以解除的,用人單位可以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這一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為簽訂勞動合同后,員工沒有實際向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沒有上過班,用人單位說員工曠工也是理由很充足的。要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合法,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總結
個人總感覺勞動合同法像個無限循環一樣,一條規定中套著另一條規定,要適用需要看全部的法條,每個規定又各有幾個條款,總之想要融會貫通需要認認真真讀幾遍。別說勞動者有時候看不明白,律師也不見得能全盤理解。
但是希望提問的人能盡量多的正確描述,否則提供的答案未必能解決問題。
廠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只說明你和廠里不存在勞動關系了,不等于社保局把你除名。你該交納的養老保險金可以分兩段說。1是從進廠之月到解除勞動合同之月,廠里交一部分,自己交一部分。2是從你離廠之后的月份,到你60周歲辦離退休時,這一階段的養老金全部自已承擔。兩段加起來所交養老金的年限就是你的工齡。
1、勞動糾紛,應當先向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
2、應先從“規章制度”下手,此規章制度是否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是否已向受處罰勞動者公示,違不違法等,如果有此情形,適用的規章制度直接無效,其處罰自然也是錯誤的,解除也就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