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日期規定_勞動合同簽訂期限有規定嗎?
特邀律師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簽定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自應當簽定之日起下月承擔雙倍工資風險。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則視為已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是對用人單位在一年后都視同簽書面合同的一種懲罰。 根據這些規定,可以視為與用人單位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不及時補簽勞動合同的話,還得支付雙倍工資。 及時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主張自用工之日起下月的雙倍工資(也就是11個月)不沖突,主張雙倍工資仍然有效。 個人觀點,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 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從法律上來說,簽訂多長時間都是合法的,都是可行的。從長遠利益上來說,越對員工越認可,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應該越長,留住人才,安心工作。一年一簽,容易出現違法情況,比如簽訂兩次后,第三次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容易出現對方借口不給買保險的情況。 根據新的《勞動合同法》2008.1.1生效,2008.1.1之后如果用人單位兩次跟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只要勞動者本人愿意,用人單位必須跟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從2008.1.1日起,1個月以上不滿1年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每月支付雙倍工資,超過1年仍然不簽訂的,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