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取保直訴的案件_公安機關案件直訴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不了解具體案情,只能泛泛而言,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取保的,通常判緩刑的幾率很大;如果可能判處3 年以上實刑的,一般是批準逮捕的。
法條鏈接:《刑法》第七十二條 【緩刑 適用條件】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依我之見:既然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l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事實清楚丶證據確實充分的話,依法該犯罪嫌疑人‘’必須逮捕‘’而不能取保候審,該案只能由檢察院提起公訴而‘’不能由受害人刑事自訴‘’。
為什么必須逮捕犯罪嫌疑人并由檢察院公訴而不自訴,且不能取保候審呢?
本人以下試從刑事訴訟法理及實務層面作簡要分析:
一,‘’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受害人的案件,意味著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犯罪屬于刑法予以嚴懲的‘’重罪‘’一一比如故意殺人丶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丶強奸罪有加重情節丶搶劫罪有加重情節丶綁架罪……對于這種嚴重侵害公民人身和財產犯罪的往往伴隨著嚴重的暴力侵犯的嚴重刑事犯罪,從刑事強制措施的采取上我國《刑事訴訟法》在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予以逮捕‘’。這里法律規定的‘’應當‘’是書面語言,用民間口語就是‘’必須‘’的意思,即法律強制性規定‘’必須逮捕‘’,而不得采取‘’可以‘’,即辦案機關自由裁量‘’可捕可不捕‘’。就本案例而言,犯罪嫌疑人涉及犯罪‘’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對這種犯罪嫌疑人只要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公安機關‘’必須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只有證據沒有問題檢察機關‘’必須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
二,那么,可否對‘’可能判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又是否可以‘’取保候審‘’呢?如上所述在《刑事訴訟法》七十九條關于‘’逮捕‘’的規定中明確規定‘’應當予以逮捕‘’外,該法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中規定法定條件是一一對可能判拘役丶管制丶罰金丶獨立附加刑的,對于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一般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取保候審不致危害社會,即根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個人‘’人身危險性‘’(兩危性)。可見,‘’判處10年以上刑罰‘’的暴力犯罪己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個人人身危險性,顯然是不符合取候審法定條件的,所以,依法是不允許搞取保候審的。
三,‘’可能判處IO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暴力性犯罪案件為什么只能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而不能由受害人作刑事自訴案件直訴呢?從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關于刑事案件管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刑事訴訟法規則關于‘’刑事自訴案件‘’的規定的相關罪名,比如故意傷害輕傷丶侵占罪丶重婚罪丶誹謗罪丶侵犯通信自由罪……從這些自訴案件的最高刑來看,一般是三年以下(不含三年本數)有期徒刑的‘’輕罪‘’,因此法律才會賦予當事人雙方可以刑事和解,可以放棄自訴‘’私了‘’案件的權利。
請問:嚴重暴力犯罪都‘’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了,已經是嚴重危害社會的暴力犯罪,又怎么可能允許公民間去‘’私了‘’而作為刑事自訴案件呢?肯定不能。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直訴(刑拘直訴)案件,指沒有經過逮捕程序而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后直接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一般來說,這些案件都是危害程度不大,情節輕微的案件。 適用刑拘直訴的輕微刑事案件范圍,還應當同時符合依法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適用快速辦理機制(刑拘直訴)沒有異議等一系列條件。 刑拘直訴機制是突破原有刑事訴訟思維,優化刑事訴訟制度的一項改革舉措,通過在刑拘與起訴之間架構起一條快速通道,對符合條件的輕微刑事案件進行繁簡分流,有助于節約司法資源,實現增效減負,最大限度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減少了審前羈押。
wangjin666說"唐雪故意殺人",那么請問:一,唐雪故意去李某家砍砸行兇了嗎?;二,你說院內不是房內,河北淶源反殺案就是在院內發生的;三,你說唐雪帶刀(其實是小水果刀),而李某沒帶刀,而實事是李某帶了一把大菜刀(不是來切菜,是預謀殺人的兇器),在唐家門上砍了三四刀深深的口子并叫喊殺死全家!四,你說唐雪沒受到生命威脅,而實事是五大三粗,身高一米九的體院畢業生,且喝酒壯膽的李某在唐雪腹部狠狠的踢了奪命的一腳,而且以語言威脅"殺你全家"!,難道不是生命威脅嗎?只有被打得血肉模糊才叫生命威脅嗎?
這里不是體育拳擊表演,現場有裁判監督,可以按著套路格斗,而是你死我活的生死搏斗!不要大放厥詞了,弱女子唐雪只能坐以待斃嗎?(如果換了你會靜悄悄等死嗎?)聽你的話唐雪早就沒命了!唐雪是在深更半夜,在自己家門口,暴徒首先砍砸大門,并首先對唐雪行兇,狠狠在腹部踢了一腳并用拳頭擊打面部之后,反手持刀,奮起反抗的,而在扭打中暴徒李某致傷(這是唐雪無法預料的后果),后李某逃跑(不是當場斃命),唐雪沒有追擊捅刺而停止了自衛行動。這是非常典型的正當防衛,任何人在自家門口遇到暴徒行兇侵害都會采取的行為,為什么一定要給唐雪強加與故意殺人約罪名呢?有法律依據嗎?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正當防衛有理,唐雪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