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不批捕能直訴嗎_不批捕和走直訴的區別?
特邀律師
不批捕不等于不再偵查案件,可能是證據不足,或者不需逮捕,等偵查終結檢察院還會公訴,如果到時候檢察院不公訴,或者不批捕時就撤銷案件了,被害人可以自訴。除了檢察院公訴和被害人自訴,刑事案件沒有別的起訴方式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首先要簡要介紹一下刑事案件中批捕的要求,就是達到什么標準才能進行批捕。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的條件主要有三個。
1、犯罪事實有相應的證據來證明。
2、可能對嫌疑人、被告人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3、對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并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存在逮捕的必要。
三、不符合逮捕條件,后面將可能面臨什么情況?
刑事案件分違三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
也就是說不符合逮捕條件,不進行逮捕并不一定就代表著是無罪的,不不代表著就一定不會進行起訴。
后面面臨起訴的可能性還是很大,也即可能會出現下面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檢察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達到追訴標準,檢察院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第二種情況,就是作出不起訴決定,而不起訴決定會分為三種情況。也即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
1.關于法定不起訴。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構成犯罪等情況的,會作出法定不起訴處理。
2.酌定不起訴。檢察院認為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
3.關于證據不足不起訴。檢察院認為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會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處理。如果后來發現了新的證據從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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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于是否再次報捕,法律條文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2修訂)》
第一百三十四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并通知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提綱補充偵查。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重新提請批準逮捕。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二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如果公安機關仍不提請批準逮捕或者不提請批準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第三百二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并且通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后又提請復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公安機關重新提請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堅持復議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應當提請批準逮捕而不提請批準逮捕的,按照本規則第三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通過上述條文,題主應該可以得到結果了吧,簡單來說就是:
1.對于公安機關來說,不批捕那就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完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重新提請批準逮捕。
2.對檢察院來說,有監督公安機關是否報批的法律權力和義務,如果發現公安機關對補充偵查后的應當逮捕而未提請批準逮捕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
所以從法律上來說,符合逮捕條件的,就應當再次報捕。
二、對于是否不捕直訴的,法律條文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2修訂)》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實簡要來說不捕直訴的情形主要是:
1.到偵查終結也不符合逮捕的條件,那就沒必要報捕,直接移送審查起訴了;
2.一開始就沒有逮捕的,偵查終結就直接移送審查起訴。
三、沒有“存疑不批捕”的說法,批捕三個條件,社會危險性條件、罪責條件和證據條件,三個符合就逮捕,一個不符合就不逮捕,沒有存疑的說法,有存疑不起訴的說法;
不批捕就是批捕科(偵查監督科,簡稱偵監科或批捕科)認為沒有逮捕的必要,所以批捕科不接案卷,而不批準逮捕公安局這邊就要趕緊放人,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直訴是讓公安局直接把案卷送到公訴科,由公訴科向法院上訴,犯罪是要經法院審判的,勞教是公安局執行的,另外勞教現在已經取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