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移交刑事案件_行政機關移送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特邀律師
你的提問有誤。
刑事案件的管轄,是以行為發生地(犯罪地)為準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行為地以外的地方被抓獲,應移送行為地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依我之見:公安機關在‘’退查期間因延期移送‘’,檢察機關‘’不能‘’向公安機關發出‘’檢察建議。‘’
為什么‘’延期移送‘’,檢察機關不能發出糾正違法的檢察建議呢?下邊本人試從法律規定與檢察實務層面作簡要分析:
一,檢察機關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經審查如果認為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合理懷疑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訴證據標準的,依法有權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如果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存疑,比如犯罪時是否精神狀態正常丶聽取法定代理人意見反映申請需對其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再比如職務犯罪中對于涉嫌犯罪中的犯罪數額認定與犯罪嫌疑人應得收入相互交織,必須通過‘’司法會計鑒定‘’才能分清哪些金額應當認定犯罪,哪些應數合法收益應予減除,再比如故意傷害罪案中移送案件對于傷情結論的傷情等級的‘’法醫學傷情鑒定‘’當事人雙方也意見分歧嚴重,再比如查處‘’毒品犯罪‘’案件中,對于所扣押的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未未作采樣定性鑒定,是否就是刑法所指的‘’毒品‘’必須鑒定而未鑒定的,……總之,審查起訴中如因證據核實中確有必要進行司法丶專業鑒定的,為保證案件的事實丶證據丶法律的正確實施處理,該鑒定的,必須鑒定。同時,《刑事訴訟法》規定:因案件鑒定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時限。也就是說如果公安機關是依法在補查期間依法延期的,那就無可厚非。
二,再說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尤其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依法對公安的偵查活動丶法院的審判活動實施法律監督,對違法的偵查丶審判行為依法進行糾正是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職責所在,而對于公安機關違法偵查行為的監督糾正,檢察機關一般是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以商量的語氣發出‘’檢察建議‘’的方式來糾正公安機關的錯誤。就本案例而言,情況不明,如果是例舉中需要在補充偵查中進行司法鑒定呢?檢察機關是不能以監督之名去干擾公安機關的正常偵查活動的。
綜上所析:本案例中檢察機關不能因‘’補查延期移送‘’就向公安機關發出糾錯的‘’檢察建議?!?/p>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這是一個看似非常簡單的問題,但能準確地回答這一問題的人卻不多,即便是專業人士也常常感到迷惘。我僅談談犯罪嫌疑人自立案被采取強制措施時起至判決生效這一期間的期限。本文的犯罪嫌疑人是對判決確定前的嫌犯的統稱,不再具體分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 自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偵查機關可采取拘傳、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四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非羈押,這里不予討論。刑訴法中規定一次拘傳不得超出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嫌疑人。實踐中的監視居住大都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耗費偵查機關大量的人力物力,再加上大都為變更強制措施的過渡,很少被采用。 刑事拘留是被應用的最廣的刑事強制措施,而且又因限制人身自由被抵扣刑期,我們著重討論。刑訴法第61條規定了7種拘留對象,偵查機關決定刑拘,一般期限為三日,滿三日應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刑訴法又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也就是說刑拘可延長至七日,實踐中一般對刑拘對象都為七日,因為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全憑偵查機關決定。 刑訴法又規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拘的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實踐中,只要你是外地人,共同犯罪,基本上就會被刑拘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在接到提請逮捕書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至此,一個犯罪嫌疑人在其被羈押后的第三十七日,應會確定的知道自己的命運,即逮捕與否?在中國逮捕基本意味著最后的判刑。 逮捕后,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羈押期限刑訴法規定是不超過兩個月,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都會被關滿兩個月,因為刑事政策的規定這段時間是擴大戰果的時間,用足兩個月移送起訴不會有后遺癥,否則一旦后續階段出現其他犯罪事實,就會落下一個工作不力的口實。兩個月期滿也并不意味順利移送起訴,因為刑訴法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案情復雜同樣無法界定,再加上大部分刑事案件都由基層偵查機關偵查,與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屬一個地級行政區域,考慮到司法機關間的友誼,一般情況下只要報請都會批準。在上述情況仍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刑訴法第126條規定:對(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經省一及的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此種案件數量不多,且一般多為第四類,同樣只要報批,多會批準。至此,犯罪嫌疑人慶幸熬出頭了,答案卻是否定的,刑訴法第127條接著規定,當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在126第規定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犯罪嫌疑人仍會慶幸,畢竟是對重刑犯,這里有個專業的認識誤區,刑訴法用的是可能判處十年以上,并非指最終的判決為十年以上,刑法中可能判處十年以上徒刑的比比皆是。這是一個犯罪嫌疑人順利的情況下可能面對的羈押期限,一旦出現意外,在偵查期間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又開始一個輪回。 在移送起訴前(即案件再一次回到人民檢察院),一般的嫌疑人基本會被羈押二個月加三十七日,少數會被羈押三個月加三十七日,長的可以羈押至五個月加三十七日、七個月加三十七日,按最長的計算(僅計一個輪回)十個月加三十七日。說到這,對我國為什么會存在大量的長期羈押案件,找到一個法律上的原因。 當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進入了相對公開的階段,97刑訴法的一個突破是允許在這個階段讓犯罪嫌疑人聘請辯護人。通常的審查期限為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正當感慨檢察院的高效率時,不知為什么,你又會回到偵查機關的手里,因為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這里的需要很多,承辦人員的生病、學習等等,補充偵查一次一個月,以二次為限,至起訴時,你發現你象皮球似地被踢來踢去了五個半月,而結果往往是沒有絲毫變動,起訴你的仍是你交待和審查你幾十上百遍的事實。 起訴后,透明度越來越高,審查的期限也緊湊了,法院的審理期限一般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前述126條所述情形,經省一級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在法院受理公訴案件后,人民檢察院如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建議延期審理,補充偵查以一個月為限,補充偵查完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當經歷二十個月的羈押才面臨審判時,大多數的犯罪嫌疑人對公正北的審判的期待值已降至最低,脫離看守所的狹小空間成了其最迫切的要求。審判已漸漸淪為形式。
移送起訴的標準的是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當然保存了,這么重要的資料肯定要保存了,并且現在各個省都有網上辦案系統,所有辦案資料系統里都有,現在所有案子都必須走網上流程審批,否則就不能流轉。而且現在案件都是終身負責制,公安機關不可能不留案件資料。但是案卷也是有保存期限的,幾十年的案卷可能會沒有,不過,現在檔案保存條件好了,基本能存放所有的案卷資料。
1.在發現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后,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的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向公安機關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要負責人(即正職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看看這個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立案標準和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