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_彩禮錢是歸女方擁有還是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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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在法律上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分,簡單談談看法:
關于彩禮問題分析
《婚姻法解釋(二)》中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從彩禮的法律關系分析,屬于一般的贈與,但其贈與目的的現實性仍是希望男女之間建立穩定的婚姻關系。結婚彩禮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上述規定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彩禮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彩禮未轉入男女雙方的財產共同體,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則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此時仍應考慮當事人送彩禮時的目的性按照《解釋(二)》第十條第(二)、(三)項的立法本意,根據公平、合理原則予以酌情返還。
關于嫁妝問題
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妝,應被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于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贈與給結婚的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
因此,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其性質的情況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一方的婚前財產”,應解釋為包括“女方的嫁妝”在內,而為女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由女方家決定,分配權在他們手里!
謝謝邀請;在很多提問上,我都答復過,彩禮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因為彩禮只是作為婚姻的約定,是自愿送給對方的定婚信物,只要對方履行了婚約,和男方組成了家庭,共同生活在一起,彩禮就屬于女方家庭的。依法贈送出去了的財產,只要對方履行了合同,財產的歸屬權就屬于對方的。
對方父母愿不愿意把彩禮當做陪嫁,或者是陪嫁多少是對方父母的權利。就算把彩禮全部給了女兒,彩禮也屬于女兒的婚前個人財產。我國也對彩禮的退還問題給出了相應的法律依據,如果離婚的話,請看國家法律法規是怎么規定的,只要符合以下法律規定,就可以依法讓對方退還彩禮。
2018最高法對《婚姻法》實施工作解釋中的第十條明確規定。
一,收了彩禮,沒有領取結婚證的,無條件退還彩禮。
二,收了彩禮,領取了結婚證,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 婚前同居不算 ) 無條件退還彩禮。
三,收了彩禮,領取了結婚證,共同生活在一起,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酌情退還彩禮。
最新最高法對《婚姻法》實施解釋中的的第24條也明確規定。
一,收了彩禮,因男方不能結婚的,女方可以不退還彩禮,或者是部分退還彩禮。
二,收了彩禮,因女方不能結婚的,女方無條件退還彩禮。
三,收了彩禮,領取了結婚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女方不退還彩禮。
對于財禮錢是給娘家還是女方自己留著,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我給你說說你就明白了!
在法律上沒有關于彩禮錢的任何條文,所以這個彩禮錢就是所有當事人法律以外各自的事,首先強調一點,彩禮是男方家給女方家的錢或物,當男方家把這個包括錢和物的彩禮交給女方家的時候,這個彩禮就是女方家的財產了,也就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了!
至于男方給的彩禮錢是給娘家還是女方自己留著,那也就是各不一樣了。女方家就一個女兒,而且家庭條件很好,那男方家給女方的彩禮錢女方的娘家不會留下一分錢的,女方也會全部帶回到婆家的,不但這樣,女方家還會陪送嫁妝的,而且陪送的嫁妝包括錢和物可能比男方家給的彩禮還要多。
也有的彩禮錢是娘家暫時替女兒保存的,他們也不會動用女兒的彩禮錢的,當女兒后來需要用錢的時候,娘家也就會把彩禮錢交給女兒的。
可能女方家就這一個女兒,而女兒在沒出嫁的時候是這個家的主要勞動力的,這一家的生活也靠女兒掙錢養活的話,那這彩禮錢可能就會留給娘家用了,也可能娘家也不想留,不想用,但是女兒知道她出嫁后家里的生活情況,也就不會帶走的,也就執意的會把彩禮錢留在了家里的。
當這個彩禮錢由男方家交給女方家的父母的時候,其實這個彩禮錢的所有權就是女方的父母了,在有的家庭里,女孩也左右不了父母的,彩禮錢交到了女孩父母手的時候,女孩也沒有支配權的,這個彩禮錢怎么用,也是女孩的父母決定的,父母想給就給,想給多少就給多少,想不給的話,女孩也是沒有辦法的。也有人說過這樣的話,那不就是把女兒賣了嗎?這樣說也對也不對,說對的有對的道理,說不對的有不對的道理,那就看你站在哪個角度上說話了!
所以這個彩禮錢的最后歸屬在誰的手上,也都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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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一般是在婚姻關系存續之前取得的,在一般的情況下,贈送的彩禮是屬于女方個人的財產,是男方對女方的贈與。
當出現以下情形的時候,女方是要返還彩禮的:
1、男方向女方贈送彩禮后,女方沒有和男方辦理結婚登記的,這種行為違反了彩禮贈送的目的。
2、男女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出現這種情況時,女方沒有盡夫妻之間的義務。
3、男方向女方贈送彩禮后,造成男方家庭出現生活困難的,如果雙方離婚的,男方可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個人認為彩禮和陪嫁都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古今傳統,若訂婚悔婚,短期內結婚離婚,都是要退還彩禮和陪嫁的!
不是共同財產。 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著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實踐中返還彩禮訴訟,也要考慮到彩禮是否已經在男女雙方同居期間轉化為共同財產或者共同生活中消耗。禮金的退還可以雙方進行協調。 雖然是婚后取得,但由于彩禮本身含有贈與性質,即有協議 ,彩禮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彩禮一般不算共同財產。 相關知識——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征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里,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于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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