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直訴是什么意思_“什么是直訴案件?
特邀律師
對自訴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在宣判前;自訴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類不能調解,但是可以和解:(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由法院審查直訴案件
公訴案件的對稱。一般是有司法鑒定的輕傷害案件,個人憑鑒定結論到法院提起訴訟。指被害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并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類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訴;(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對于前兩類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其法定代理人
直訴案件是指案件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或公安機關認為情節輕微而采取取保候審,偵查完畢后直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直訴的特點就是不采取逮捕措施,但仍要經過檢察院審查起訴,或決定起訴,或不起訴。直訴案件一般為輕微案件,故若能在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與被害人達成諒解,一般可以不被起訴或可以獲得檢察機關從輕量刑的量刑建議。
直訴就是不經過逮捕程序直接提交檢察院審查起訴
首先,確定兩點:其一,你應該是被取保候審的;其二,你的案子已經到了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
在這個階段,檢察院會在三天內書面告知你有請律師的權利,當然,請不請在你。你認為自己有冤屈或需要律師為你提供專業的辯護,就請;否則,就可以不請,畢竟,律師費也是一筆不菲的開銷呢!
在這個階段,檢察院會傳喚你,對你進行訊問,就是你所說的“錄口供”。通過再次核實案件事實,來確定你的認罪態度好壞,同時審查案件全部證據,以此來確定本案是否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起訴條件,從而做出退查、起訴或不起訴的處理意見。
在這個階段,檢察院要在1個月內做出處理決定,案件疑難、復雜的,可以延長15天。你講你已經等了2個多月了,還沒有任何通知,那么,只有一種可能性: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院已經退回公安機關繼續補充偵查了,退查檢察院是不會通知你的。公安機關依法在1個月的期限內補查完畢,重新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再繼續審查。當然,還有可能會有二次退查,程序和時間都是一樣的。
一般情況下,沒有特殊情況,檢察院訊問1次后就不會再次傳喚你了。因為,無論你認罪與否,檢察院已經了解了,審查案件遵循的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一切“以證據為王”。
你所能做的,就是遵守取保候審的規定,保證隨傳隨到,否則,一旦傳訊不到案,公安會上網追逃,“逮”住后,直接投入看守所,不值當的。另外,案件到最后,無論對你是起訴還是不起訴,一定都會有相關部門通知你,不會遺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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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訴”是指公安機關辦理取保后,直接寫起訴意見書時一并報起訴科,不通過批捕環節,實踐中稱直訴,一般是指判緩刑的當事人。一是指中國古代法律中的訴訟制度,是古代冤案救濟制度的一種。
在中國古代,有冤情的當事人或近親屬,為伸冤情,直接將案件陳述于皇帝,希望皇帝親自受理冤案并予以公正審判。
這種直訴制度,是一般訴訟程序的補充,是非常情況下運用的一種特殊申訴制度。但在我國古代,由中央司法機關或皇帝欽派官員受理和審理的自上而下直接發現問題直接進行審理的情況更為常見。在現代社會中最高法院派出的巡回法庭,就有古代直訴制度的影子。
在我國歷史上,直訴制度對于糾正冤假錯案,懲治貪官污吏,發揮著積極作用。
直訴對地方官員有一定的威懾作用,有利于中央對地方的有效控制。所有這些,就為中國古代直訴制度的存在提供了合理性依據。
二是指我國現代司法制度中,沒有經過批準逮捕程序而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后,直接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
一般來說,這些案件都是案情簡單,情節輕微,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不大,危害程度不大,不需要羈押,可能會被判處緩刑的案件。
具體程序是:公安機關在偵察完畢后,直接向檢察院提交起訴意見書,同時將案卷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由后者向法院提起公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實踐中直訴主要有兩種:一是公安機關提請批捕,檢察機關審查之后認為沒有逮捕必要決定不予逮捕,進而移送起訴;二是公、檢兩機關經過事先充分的協調與協商,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遇到符合直訴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不經提請批捕程序而直接將其移送起訴。
例如危險駕駛案件一般適用直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159、160、161條規定,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在偵查機關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時,還要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三是指當事人直訴案件,也稱被害人提起的自訴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105條: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191、192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204條第3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6個月以內宣判。
又根據第207條,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一、符合條件則向法院提起公訴 二、不符合起訴條件則1、退回補充偵查或者自行補充偵查;2、決定不予起訴(經兩次退偵仍不符合起訴條件則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依我之見:提問者所假設的情節并非辦案中的法定操作程序。
一,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關于審查起訴的法律規定:自公安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律師或近親屬)對其提供法律服務;對于逮捕羈于看守所的,檢察官或檢察輔助人員應到看守所親自告知。
二,對于由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己對犯罪嫌疑人所作的取保候審刑事強制措施的,‘’由公安機關承辦人將犯罪嫌疑人通知傳喚至檢察院‘’,而‘’非由檢察院微信通知‘’;犯罪嫌疑人到達檢察院后再由員額檢察官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審符合法定條件,符合條件者再由員額檢察官決定繼續對其取保候審并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三,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檢察官在審查起訴環節‘’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因此,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再次決定取保候審后,有權由檢察官或檢輔人員傳喚犯罪嫌疑人(微信丶電話均可)至檢察院訊問犯罪嫌疑人核實其公安機關移送指控的涉嫌犯罪的事實,或電話傳喚至案發現場再次勘查案件現場等等。
那么,檢察官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究竟要達到什么目的呢?根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機關審查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是否有行為丶以及其行為是否犯罪丶是否依法需追究其刑事責任一一目的就是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丶是否該被追究刑事責任,以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經審查:該不起訴的,堅決不起訴;該起訴的,追究刑事責任的,堅決起訴,以防止有罪的人逃脫法律的制裁。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wangjin666說"唐雪故意殺人",那么請問:一,唐雪故意去李某家砍砸行兇了嗎?;二,你說院內不是房內,河北淶源反殺案就是在院內發生的;三,你說唐雪帶刀(其實是小水果刀),而李某沒帶刀,而實事是李某帶了一把大菜刀(不是來切菜,是預謀殺人的兇器),在唐家門上砍了三四刀深深的口子并叫喊殺死全家!四,你說唐雪沒受到生命威脅,而實事是五大三粗,身高一米九的體院畢業生,且喝酒壯膽的李某在唐雪腹部狠狠的踢了奪命的一腳,而且以語言威脅"殺你全家"!,難道不是生命威脅嗎?只有被打得血肉模糊才叫生命威脅嗎?
這里不是體育拳擊表演,現場有裁判監督,可以按著套路格斗,而是你死我活的生死搏斗!不要大放厥詞了,弱女子唐雪只能坐以待斃嗎?(如果換了你會靜悄悄等死嗎?)聽你的話唐雪早就沒命了!唐雪是在深更半夜,在自己家門口,暴徒首先砍砸大門,并首先對唐雪行兇,狠狠在腹部踢了一腳并用拳頭擊打面部之后,反手持刀,奮起反抗的,而在扭打中暴徒李某致傷(這是唐雪無法預料的后果),后李某逃跑(不是當場斃命),唐雪沒有追擊捅刺而停止了自衛行動。這是非常典型的正當防衛,任何人在自家門口遇到暴徒行兇侵害都會采取的行為,為什么一定要給唐雪強加與故意殺人約罪名呢?有法律依據嗎?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正當防衛有理,唐雪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