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簽定后病情加重怎么辦_工傷認定后病情加重可以重新認定嗎?
特邀律師
受傷超過一年,就能在申請工傷認定了能證明屬于工傷但是單位沒申報,而且沒按工傷待遇處理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承擔相關費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 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申請的,再次鑒定結論維持原鑒定結論,或者復查鑒定結論沒有變化的,鑒定費用由提出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申請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承擔;再次鑒定結論或者復查鑒定結論有變化的,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復查鑒定結論有變化的,按變化后的情況給予相應補充賠償。
一般是工傷保險賠付。 首先你弄清楚,單位給你買工傷保險沒有,如果買了,那么1、工傷認定;2、認定后再做傷殘鑒定;3、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向社保部門申請傷殘待遇;4、在申請待遇的同時,由單位向你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即受傷之日到做傷殘鑒定為止),同時單位按傷殘級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如果單位沒給你買工傷保險,那么 ,以上幾項就都由單位來支付。如果賠償拖欠,你可以向社保部門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