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不到案從犯能辦取保么_詐騙案主犯未抓到從犯能取保候審嗎?
特邀律師
法條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簡單回答
之前沒有打架斗毆過,沒人受輕傷以上,棍子沒有被認定為持械,從犯,而且沒有被認定為是首要分子、積極分子,那么會判3年以下,一般也就是管制或拘役,如果確實你沒起到什么作用,也可能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拘留罰款。
從犯認定
從犯一般情況下的處理是相對于主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除了首要分子(主犯),如果你是積極參與者,也要按首要分子處理。
那么如何認定首要分子、積極參與者呢?
(一)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是指聚眾斗毆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對于被糾集者又糾集他人的二次糾集行為人是否認定為首要分子,視情節而定。
(二)聚眾斗毆的積極參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眾斗毆中發揮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毆中直接致傷、致死他人者。
(三)在幕后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不論其是否直接參加斗毆,一般應認定為首要分子;在聚眾及準備斗毆中行為積極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論其是否直接參加斗毆,一般應認定為積極參加者。
一般量刑
一般的聚眾斗毆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從犯就從輕或減輕,如果情節輕微,獲得受害人諒解,甚至還可以免于處罰。
加重量刑
針對有這些情節的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斗毆的; 2、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斗毆的。
(一)關于“多次聚眾斗毆的”
1、三次以上。
2、一次斗毆中短暫中斷后,針對同一對象又繼續斗毆的,應認定為一次。
(二)關于“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認定
“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是指雙方參加斗毆的人數達十人以上,并且斗毆場所涉及多處,或者斗毆持續時間較長,或者斗毆手段兇殘,或者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情形。
(三)關于“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認定
“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導致社會正常生活、工作、學習、教育、科研等秩序遭到破壞,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等情形。
(四)持械斗毆的械的認定
1、“械”是指各種槍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工具。
2、“持械”是指參加聚眾斗毆的人員直接使用器械斗毆,或者在斗毆中攜帶并且顯示但實際未使用的情形。
3、持械既包括事先準備器械并在斗毆中使用,也包括在實施斗毆過程中臨時就地取材獲得器械并使用。對于奪取對方所持器械并使用的,以持械聚眾斗毆論處。
4、參與預謀持械聚眾斗毆,或者明知本方人員為斗毆而攜帶器械,即使本人未攜帶和使用器械,構成共同犯罪的,也均以持械聚眾斗毆論處。對于預謀持械聚眾斗毆但沒有將器械帶到斗毆現場或對本方人員為斗毆而攜帶器械進行積極阻止的,可不以持械聚眾斗毆論處。
5、聚眾斗毆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對持械一方以持械聚眾斗毆論處,對未持械一方不認定為持械聚眾斗毆。
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刑事責任的確定
(一)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應對其組織、策劃、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責任;
對于積極參加者,應按照其參與實施的犯罪進行處罰。
(二)聚眾斗毆中,對于積極參加者作用差別明顯,能夠分清積極參加者的主、次作用的,應當對積極參加者確定主、從犯及應當承擔相應的罪責。
(三)對于首要分子在組織、指揮聚眾斗毆犯罪過程中雖然要求其他積極參加者不能造成他人傷亡,但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產生的,對首要分子仍應轉化定罪。
(四)聚眾斗毆中,其他積極參加者致人重傷、死亡,首要分子在組織、指揮犯罪過程中重傷、殺人故意不明顯,但有概括故意的,其也要對其他積極參加者致人重傷、死亡的后果承擔責任,對首要分子應當轉化定罪。
(五)聚眾斗毆中,參加者不是首要分子糾集,而系參加者自愿、主動參與斗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如首要分子明知又未阻止的,首要分子應當對此積極參加者的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承擔罪責。
(六)聚眾斗毆中,部分積極參加者致人重傷、死亡,其他積極參加者對被害人有共同加害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支持的行為,對共同加害的其他積極參加者也一并轉化定罪,但應根據各共同加害人致人重傷、死亡后果作用及原因力大小等情節,區別適用刑罰。
(七)聚眾斗毆中致人重傷、死亡,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但能夠查清共同加害人的,對共同加害人均轉化定罪。
(八)聚眾斗毆中致人重傷、死亡,既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又不能查清共同加害人的,對首要分子應轉化定罪,對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斗毆罪從重處罰。
(九)在一次聚眾斗毆中,部分積極參加者轉化定罪,部分積極參加者沒有轉化定罪,而對首要分子進行轉化定罪的,對首要分子不實行數罪并罰。
(十)在一次聚眾斗毆中,同一行為人同時既致人重傷又致人死亡的,對行為人的轉化定罪,采取重行為吸收輕行為的原則,不實行數罪并罰。
只要你是廣東的,廣東省高院出來了一項關于未成年人為犯罪嫌疑人的新規定。一般來說未成年案件里情節不嚴重的都可以依法申請取保候審。你說主犯都可以取保候審了,應該就是有關系之類的。你可以請一個律師來幫他到檢察院申請取保候審。而且請了律師可以向他咨詢你弟弟的情況。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只要符合條件的就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是不分主犯還是從犯的,只要是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都可以進行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這個提問本身就存在邏輯問題。
如果是團伙作案仍然有嫌疑人沒有歸案,所以主犯甩鍋給從犯就比較合乎邏輯。
不管是什么性質的團伙作案,主犯和從犯一旦確定,主犯就要承擔主要刑事責任,從犯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如果已經確定屬于從犯,他無論如何甩鍋都是從犯,通常情況下,法院會待主犯到案再開庭,如超過時限必須開庭,從犯甩鍋意義不大。
主犯沒有抓到如果證據確鑿的話,不影響從犯的定罪量刑。至于能不能辦取保候審,需要要看所犯的罪行、證據情況以及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