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條款什么意思_附加條款,什么是附加條款?
特邀律師
謝邀!
所謂合同,是需要雙方進行協商一致后簽訂的,一方不簽字,合同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如果您認為開發商提供的銷售合同中很對條款不合理,可以要求對方進行更改,如果對方不能進行更改,需要視條款的具體內容分析其效力。
如果開發商提供的格式條款中,明顯免除了自己的法定義務,加重了您的義務的情況下,該條款屬于無效條款。
總之,業主在購房過程中本身就處于劣勢地方,因為建議在簽訂購房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以便于決定是否簽訂該購房合同。
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現在簽署商品房備案系統需要網上預簽約,也就是說先把您的資料輸入電腦里,然后在打合同出來。這個合同時房管局出的,前面的都是一樣,不存在問題。。。但是合同最后的條款是補充協議,這個就是開發商最容易出現貓膩的地方,因為每個開發商的補充協議都不一樣。你要把補充協議看清楚。!再就是關于認購后不退定金的問題,這個事情根本不存在,開發商會收取一小部分的補償金,因為影響他們房源的銷售,但是不可能不退還。 即使你在網上簽署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都是可以退房的。只不過麻煩,需要四審五通過,開發商怕麻煩而已。但是認購合同時你和開發商之間的協議,和任何執法機關沒有關系。是可以退的。請記住,開發商也是商家!
肯定可以添加某些條款.只是房產公司處于強勢地位,他們的合同都是經過內行的律師精雕細刻丶煞費苦心做出來的固定的格式合同,不允許買受人有任何的異議,只能被動接受.是亊實上的霸王合同.
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是關于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以及按照法律記載的事項,不能隨投保人的意愿而變更。保險合同的附加條款是在基本條款的基礎上,保險人按照投保人的具體情況,擴大或限制基本條款中權利和義務的補充條款。在保險實務中,一般把基本條款里規定的保險人承擔的責任稱為基本險,附加條款里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稱為附加險。投保人不能單獨投保附加險。
這個應該是去中東的L/C,47A的條款。
這些都是很重要的,建議你好好完整的看一遍,對單據的要求都要遵循。太長了,就不給你翻譯了。你可以查一下字典。就是沒有保兌的意思,因為我國的銀行業比較穩定,歷來沒有出現過風險,所以進口時國外往往不需要我方提供保兌。
如果需要提供保兌,那會加重進口商的負擔,所以“whitout confirmation”對我方有好處。
(一)、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間人的保密約定在簽訂居間合同時,若委托人要求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則應在居間合同中體現出來。此時,居間人就負有對委托人信息保密的義務。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應履行保密的義務。居間人對在為委托人完成居間活動中獲悉的委托人的商業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后來合同的訂立情況等,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保守秘密。居間人如違反該義務致使委托人受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二)、支付報酬的條件只有當居間人促使合同成立時,居間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三)、居間活動費用承擔的問題當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時,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來負責。但是,若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四)、居間人損害委托人利益的或者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附件險是一個保險產品,附加險條款是整個附加險的內容,簡單理解,只要滿足可以購買附加險,附加險可以單獨作為一個保險產品。 附加條款是依附在合同的基礎上做的特別/補充約定,單獨無法成立,也不具備法律效力。雖然它也需要附加在主合同上,但是,它并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文本。
根據保險條款的不同性質,通常有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基本條款是指保險人根據不同險種規定的關于保險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基本事項,它通常印制在保險單上,構成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 附加條款是指在基本條款的基礎上,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對權利義務的補充規定,它通常對基本條款的內容加以擴大或者限制。例如,擴大承保責任、減少基本條款規定的除外責任或者承保范圍等,以滿足投保人的需要。 通常,保險人事先印制附加條款的相應格式,在與投保人就特別約定的事項達成一致并填寫完畢后,將其粘貼在保險單上。 附加條款所規定的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稱為附加險。投保人不能單獨投保附加險,而必須在投保基本險的基礎上才能投保附加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