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男女同居合法么_男女未婚同居違法嗎?
特邀律師
非法同居不算犯法。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法律上并沒有非法同居的解釋,非法同居是一種誤讀。因為婚前同居不受法律保護,所以被人們成為非法同居。同居在我國分為三種一般同居、非法同居、重婚同居。 如果雙方均未婚,同居就不會觸犯法律。但是如果是已婚者與他人同居,就會涉嫌構成重婚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法律無明文禁止性規定的行為,即為合法行為。故所謂非法,應當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行為,而我國法律并沒有禁止無婚姻關系者同居的規定。我國目前在民法領域已經否認了“事實婚姻”。但是,刑法依然承認“事實婚姻”,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男女朋友同居,甚至有婦之夫、有夫之婦與未婚男女同居,都是你情我愿,民不告官不究,都不違法。未婚同居現象越來越多,而且理直氣壯,主要有三個原因:其一是結婚趨晚,尋求性釋放;其二是,被西方世界垃圾“自由”洗腦,“什么年代了,同居算什么?”其三,給同居賦予新的理由,主要是婚前試婚,檢驗對方性功能是否齊全。
少男少女
否定性需求有違人性,亂性則有違道德。其實,又何止這些?同居對少男少女造成的身體傷害和情感傷害遠大于同居本身:
激情燃燒
第一,婚姻法規定,女不能低于20歲,男不能低于22歲才能結婚。這是既考慮了人身體成熟因素,又考慮了民俗習慣。按生理學研究,結婚年齡的最佳期是,女23--30歲,男30--35歲之間。過早同居,對女孩子卵泡發育,男孩子精子發育都是傷害;
老夫少女
其二,感情傷害,而且這種傷害雙方全然不知。簡單說就是“性就是那么回事”,不再神秘、不再珍惜,對未來的婚姻彌合將產生永久的影響。不可能出現守望相助、白頭偕老的場景。這就是著名心理學家阿爾弗雷德·阿德勒所說“在結婚之前避免發生性關系,是愛情和婚姻中親密奉獻的最佳保證”的道理;
第三,對孩子的傷害。對一般老百姓來說,培養一個成功的孩子,是人生最有意義、最偉大的事情。父母都亂性,孩子會怎么樣?有的甚至連孩子是誰的種都搞不清楚,怎么能把精力放在孩子培養上呢?
人生都有經歷
所以,性是人的本性、本能,誰都不能否定,但是性開放絕不是新潮,堅守性原則也并非守舊。這是對自己負責。
圖片來自網絡。
男女未婚同居并不犯法,前提是在兩個人自愿的情況下,并沒有產生性交易,排除賣淫嫖娼的情況,但是男女同居受到道德的譴責,也會給個人以后的生活帶來影響。
上大學的時候,李強被班里一個女孩的美麗所傾倒,開始展開瘋狂的追求,于是兩個人很快就墜入了愛河,大四的時候,兩個人同居住在了一起,過起了甜蜜的生活。
可是最終因為兩個人因為工作的分歧還是分手了,女孩想李強跟自己回家,可是李強想留在這個城市,分手的時候,兩個人覺得昏天暗地,但是還是這樣離開了。
一年之后,李強又有了新的女朋友,又開啟了甜蜜,可是就在有一天,那個同居的女孩又回來找到了李強,新女友當然不會放手,但是李強猶豫了,因為女孩說,“她們已經如同夫妻過了一年多的生活,現在人人都知道她和李強在一起同居”。就這樣,三個人都陷入了深深地苦難。
如果題中的“男女自愿同居”是指未婚成年男女自愿同居的話,以現行的法律、法規來說,是不違法的。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觀念的改變,目前在我國未婚同居的情況越來越普遍,似乎未婚同居基本上被社會所接受。雖然法律沒有明令禁止,但我認為未婚同居,有悖于社會倫理,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我們這些60后,在學校時就很少跟女同學講活,當時但凡有一點“想”的念頭,都會把自己罵一頓。過去很少有未婚同居的現象(因為家里管得嚴,社會也不允許),既使有很少的一些人,也是偷偷摸摸地不敢明著來。因為那時是“非法同居”,要被抓,被罰款的。特別是誰家的女孩干這種事,連父母在整個街坊都抬不起頭,被人從頭罵到腳,臭名遠揚。
“非法同居”最早出現在1989年最高法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未辦理結婚登記,卻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然而到了2001年的《婚姻法》和2003年的《婚姻登記條例》,刪除了“非法”二字,也就是說司法審判取消了“非法同居”,取而代之的是“同居關系”。從那時起,“同居”可以說是不違法的了,最多也只是道德意義上的褒貶。也就是說,只要沒有危害社會、集體和他人利益,未婚男女自愿同居,法律不會干涉。
縱觀現代社會,未婚同居的現狀已經普遍到極點。18到25歲那些青年男女,很多都是先同居再說(結不結婚還是個未知數)。年輕人的事,只要是兩情相悅,一拍即合,什么都不是事。并且這種同居,絕大多數是以滿足性需要為基礎的。趁年輕及時行樂,不管男女都是這種想法(不是我說得難聽,事實就是這樣)。
未婚同居成為時下年輕人的戀愛進程,雖不違法,卻有著見不得人的一面。不少同居者認為,同居可以培養和加深感情,可以發現對方更多的優缺點,更是檢驗性生活是否合諧之道。事實上,許多人打著以上的幌子為理由,玩弄感情罷了。玩夠了、膩了、新鮮感過去了,就說你這不好,那不行。要分手的理由充足,由不得你。把給對方的許諾拋得一干二凈,只留下一個曾經的美好幻想。事實上,未婚同居能發展到走向婚姻殿堂的少之又少。
2019年10月18日,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在回應有關未婚同居立法時表示:未婚同居在整個社會上還未達成共識,如果法律對未婚同居制度予以認可,將會對現行的婚姻登記制度形成沖擊。
《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確立夫妻關系”。而這種未婚同居,你情我愿地在一起生活的行為,法律雖然沒有禁止,一旦出現問題,也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國家更不提倡這種行為。
未婚同居的現狀和原因都比較復雜,用法律的形式很難做出統一的規定。但這種道德問題也反映了一定的社會問題。比如男方玩弄女性,女孩失身、懷孕、人流等等情形,最好都能得到法律上的聲援或者幫助,至少也能讓女生提高自重,自愛的道德規范和社會責任感。讓更多的人知道,未婚同居雖不違法,但也不會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