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條款的附加條款有效嗎_保險合同基本條款與附加條款的關系?
特邀律師
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是關于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以及按照法律記載的事項,不能隨投保人的意愿而變更。保險合同的附加條款是在基本條款的基礎上,保險人按照投保人的具體情況,擴大或限制基本條款中權利和義務的補充條款。在保險實務中,一般把基本條款里規定的保險人承擔的責任稱為基本險,附加條款里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稱為附加險。投保人不能單獨投保附加險。
投保人豁免,相信大家不會陌生。不過實際買保險的時候,就會糾結,有沒有必要選擇投保人豁免呢?投保人豁免有什么作用呢?今天中民保險網就來聊一聊投保人豁免那些事兒。
什么是投保人豁免
投保人豁免實際指投保人保費豁免,還是先了解一下保費豁免的意思。
保費豁免是指在保險合同規定的繳費期內,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達到某種特定情況,如患輕癥、重疾、身故等,后續的保費就可以不用再繳納,但保障依然繼續。
看完上一段,你應該明白投保人豁免指的什么。
“投保人豁免”通常是一種附加險,經常和重疾險搭配出現,目前中民保險網見過的投保人豁免有四種:投保人輕癥/重疾/身故/失能豁免。
投保人豁免功能適用于被保險人和投保人不同的情況。常見于夫妻互投、父母給年幼的子女投保、子女給年長的父母的投保。
投保人豁免有必要附加嗎?
投保人豁免有必要附加嗎?來看看下面的例子,你就知道了。
35歲的王先生和同齡的妻子,互相投保了一款復星聯合康樂一生C款。具體信息如下:
?如果5年之后,王先生不幸被查出身患輕癥,可以獲得9萬元的輕癥保險金。
并且他作為自己保單的被保險人,可以享受被保險人輕癥豁免,余下的保費不用再繼續繳納,依然可以享受30萬重疾保障+9萬輕癥保障2次賠付+投保人豁免。
作為妻子保單的投保人,由于可享投保人豁免保障,這份保單也不用繼續繳費,還可享受保障。
王先生給妻子投保時,附加投保人豁免只需多交365.15元。
由于王先生是5年后查出患輕癥,繳費期限是30年,患病后,就可以免繳25年的保費,約十萬元。
25×(4718.4+3965.15)=103847.15元。
?如果王先生被確診為保障范圍內的重疾,則他將獲得30萬賠償,合同結束。妻子那份保單可免除保費,繼續享有保障。
?如果王先生給自己的孩子投保,他若達到了輕癥/重疾/身故/失能的任一條件,保費豁免,保障繼續。
很多人不了解“投保人豁免”的重大意義,不愿意花這個小錢。有時候小錢可以辦大事,解決你的后顧之憂。
投保人保費豁免可以保障投保人在繳納長期險保費時,可能遇到的風險。如果一個家庭中的經濟支柱發生了意外,家人的保障依然能夠因“投保人豁免”而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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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險條款的性質不同,可將其分為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兩大類。
1、基本條款。 基本條款是指保險人事先擬定并印就在保險單上的有關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基本事項。基本條款構成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的依據,不能隨投保人的意愿而變更。
2、附加條款。 附加條款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基本條款的基礎上,根據需要另行約定或附加的、用以擴大或限制基本條款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補充條款。附加條款通常也由保險人事先印就一定的格式,待保險人與投保人特別約定填好后附貼在保險單上,故又稱附貼條款。 在保險實務中,一般把基本條款規定的保險人承擔的責任稱為基本險,附加條款所規定的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稱為附加險。投保人不能單獨投保附加險,而必須在投保基本險的基礎上才能投保附加險。
保險公司的合同屬于格式合同,因此,監管部門要求保險機構或其代理人在銷售保險時,在簽訂合同時,要特別告知,尤其是重要的合同內容,合同要有明顯標示,并經投保人簽字確認,合同生效后,設置一定時間的猶豫期,猶豫期內解除合同僅扣除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