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_勞務派遣工與用人單位要簽協議嗎?
特邀律師
“共享員工”目前與合作方簽的是勞務合同,不是派遣合同,勞務合同下,員工是對特定的項目進行服務,而不是在特定的崗位進行工作。
如果員工是跟原單位直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7條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需要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許可,也就是說目前幾乎沒有什么非勞務派遣公司去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其次,如果員工本身是派遣工,那么根據《勞動合同法》62條,用工單位是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的。
也就是說,從這兩個角度來講,現在還真的幾乎沒有訂立派遣合同的“共享員工”。
我們知道勞務外包是適用《合同法》去調整雙方關系的,也就是在勞務外包下,勞動者跟用工方是平等的。
可是,現在用工方有這么多,所謂的“員工”是被共享了,但用人單位能共享嗎?顯然不能。只不過,共享的發起方承攬了一些因為現金流難以支撐的企業的員工的生計,這點是值得肯定的。
當然,總的來說,“共享員工”只是披了一層時尚外衣的勞務外包合作模式,現在最不可測的就是是否有人借助倒騰所謂的“共享員工”之機,套取巨額的人頭費用,從而讓員工在來回被借調時充當了少數野心家牟利的工具,自己的收入卻不見得比“共享”之前增加。
感謝邀約。
各種企業單位普通用勞務派遣員工符合勞動法嗎?
這個話題比較沉重,從勞動法的定義上來說勞務派遣是不允許的,請注意不是違法勞動法。從市場經濟角度來說勞務派遣是當下經濟產物,它又是表面合法正規的。
勞務派遣工本質
勞務派遣的本質就是:勞動力轉承包,說的直白點就是將工作轉手給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由第三方進行崗位匹配人員,賺取用工差價。類似工地工程“包工頭”,只不過派遣公司做的更加規范一些,在用工方面該有的保險都有,起碼明面上找不出破綻。
勞務派遣工的工作
一般從事勞動派遣都是些簡易或苦力工作,比如:保安、保潔、執勤、流水線等工作條件差,流動量較大的工種。對于多數企業來說,這些崗位人員流失率高,頻繁換人,有人能承包也是喜聞樂見的事情,每個月的離職率和工作會降低很多。
大名鼎鼎的零時工
勞務派遣還有個比較出名的名字,就是經?!氨澈阱仭钡牧銜r工!
有下列情況的勞務派遣屬于違法
多數情況下,勞務派遣起碼表面用工沒有違法行為。重新修訂的新版《勞動法》就針對勞務派遣做出針對修訂。
1、同崗同薪。被勞務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員工必須同工同酬的權利,用人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參照該工種所在地相同崗位勞動酬勞確定。
《新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2、用人單位打著勞務派遣進行合法避稅行為。
3、利用勞務派遣工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行為。
4、故意降低勞務派遣工薪資行為。
5、比原有公司人員加班時間長,變相降低薪酬行為。
6、克扣勞務派遣勞動者節假日福利品行為。
以上行為都屬于違法新版勞動法。
勞務派遣是一種補充用工方式,在滿足用人單位靈活用工需求和解決勞動力過剩,能解決勞動者的就業問題,起到很好的作用,只是被一些不良派遣公司鉆了空子,吸取勞動者的血汗錢,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
以上個人觀點,不喜勿噴。
公司絕對有直招的能力,可是公司沒有這么做,實際上我們從派遣公司的廣告就可以看出一些門道,這些廣告其實是分開做的,面向用人單位的是一種,面向勞動者的是另一種。
派遣公司在面向用人單位做廣告的時候,廣告里面明確的表述了正式工因為高福利和穩定的身份所產生的工作惰性,讓用人單位看罷,油然而生一種不可抗拒的誘惑。甚至還有的廣告詞用了一些侮辱性描述,已經被相關部門處罰,這里就不再引用。
同時,派遣公司面向勞動者的廣告則是夸大待遇,強調就業剛需,目的也是為了吸引勞動者。
也就是說,在這里面最有話語權的,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但他們其實并沒有怎么表達意見,尤其是用人單位并沒有傾聽勞動者,畢竟派遣公司披上了一層外衣,大肆鼓吹降低用工成本,規避絕大部分用工風險,使雇傭關系和用工關系完全分離。
因為派遣公司的那句話:人,你盡管用,責任,我們承擔。于是用人單位也就信了。
用人單位確信的是,他們在這種用工關系中賺到了好處。
事實是不是這樣呢?
其實早在2010年,某個發達國家就對此作出研究調查,采訪了大量的采用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用工單位的高管把最核心的數據透露給記者,也就是說,用工單位使用派遣工所省下的那部分錢,確實帶給他們一定的增長,可是這些增長在幾年以后竟然被無形的消耗了。
是什么原因?
記者采訪了大量的派遣工,原來,派遣工因為與正式工的待遇上面的巨大差距,身份地位和福利的巨大差距,使他們對這份工作產生了厭倦與逃避,原本的責任心蕩然無存,在使用原材料的時候,用一桶丟一桶,而且極其不愛護那些昂貴的生產設備,這些昂貴的生產設備比沒有使用派遣工的時候壽命縮短了一半。
他們沒有主人翁的心態,在那些與別人協作才能完成的工作環節上推諉不清,糾纏不下,把可以干活的時間用來推諉。
這就是當時很著名的一個節目,也就是證實了派遣工會對用人單位造成“反噬”。
為什么會這樣?因為人心畢竟是人心,當你知道你干的活比別人多,領的工資福利只有人家正式工的1/5的時候,你是否能平靜的默默接受這一切?
用工單位不需要與勞務派遣工簽訂協議,但是應當履行以下義務。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