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備案的勞動合同有效嗎_單位給員工簽勞動合同后,不用到勞動局備案的嗎?
特邀律師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您好,如果你的勞動合同沒有備案,那么各種社保都正常繳納的前提下是不會影響退休的,因為社會保險法中明確規定在辦理退休的過程中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第1個條件就是自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那么第2個條件就是養老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要達到15周年以上,只有同時具備了這兩個條件,那么都可以正常的辦理退休,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待遇。
所以很明顯社會保險法中沒有提及勞動合同備案的事情,那么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的備案或者不備案是不會影響到我們退休申請的。那么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說作為特殊工種,因為它需要提前5年去申請退休,所以說這樣的人群一般情況下是需要在你工作之前做一個勞動合同的備案來證明你曾經是特殊工種,這樣的話在工作10年左右是可以申請提前5年退休的。
除此以外,基本上是不需要做一個勞動合同備案的,當然在辦理退休的過程中,還需要提供一個個人檔案,因為在個人檔案中,他會記錄你最早的一個初始就業時的出生日期,那么這個出生日期就是我們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齡,所以說個人檔案是辦理退休是必備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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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現行有效)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可以由用人單位擬定,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擬定,但勞動合同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才能簽訂,職工被迫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未經協商一致簽訂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勞動合同。
因此,用人單位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文本,不是必然有效或者無效,關鍵還是要看雙方是否自愿簽署該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無論擬定勞動合同文本的主體是誰,只要雙方對內容沒有異議,自愿簽署,那么該合同就是有效的。
另外,用人單位未將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不影響該勞動合同的成立及合法有效性。
當然,還有一種合同是必須經過備案才能生效的,那就是集體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才能生效。
現行的國家法律法規并沒有要求勞動合同必須到勞動局備案,備案并不是勞動合同成立的必要程序,所以一般的勞動合同都沒有備案,這個確實是常態。
辭退員工也是有程序的,比如提前30天告知員工,如果在合同期內,按照勞動法要給予賠償金,并在員工離職后,及時轉移員工的社保等 當然,出具公告也不是不可以的,至少這一點不違法
合同的生效取決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是否備案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
勞動合同生效,是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勞動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此時勞動合同的內容才對簽約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法》第16 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到勞動部門備案現在稱之為審核,因為合同只不過是第一步。勞動部門審核后拿著合同參加各項社會保險。 審核只不過是減少程序、簡化手續、減少各類勞動爭議的一種方法。
公司要給員工辦理五險,勞動合同部分地區是要去勞動局備案的。
一、轄區內企業以及外地的外商投資企業駐轄區內分支機構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備案時申報所需要的材料:
1、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副本。是法人單位的,同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不是法人單位的,同時提供其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授權委托書;
2、招用人員就業備案、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冊(一式四份)及勞動合同文本;
3、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十日內被新用人單位接收的,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
5、用人單位合并、分立、兼并、合資、合作及改制等過程中職工集體轉移工作單位的,持相關文件或證明;
6、變更勞動合同的,持原招用人員就業備案、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冊、勞動合同變更(續訂)花名冊(一式兩份)、勞動合同文本;
7、續訂勞動合同的,持原招用人員就業備案、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勞動合同變更(續訂)花名冊(一式兩份)和續訂的勞動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