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如何解除勞動合同步驟_怎么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特邀律師
法律對于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嚴格的限制,這與勞動法的特點有關。在普通的合同中,合同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律不作過多干涉,遵循的是“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勞動者對于用人單位具有從屬性,用人單位相對強勢,對于用人單位遵循的是“法無允許即禁止”的原則。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1、過失性解除,即勞動者在工作中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這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內容。此種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沒有任何成本。
2、非過失性解除,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沒有過錯,因為法律規定的情況出現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這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內容。此種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3、經濟性裁員,即出現了法律規定的裁減人員的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內容。此種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將以上情形進行了羅列,進一步明確了只有在以上情形下,在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的基礎上,用人單位才能與勞動者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工作十年以上,要看是合法解除還是違法解除。如果是合法解除,是否支付經濟補償看上面的描述,如果是違法解除,要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作為賠償金。
員工不用找公司解除合同,公司自然會找你!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既然您提到的是單方面向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也就是說解除勞動關系是員工個人主動提出的,那么按照現狀可以分為單方面主動解除勞動關系和被迫解除勞動關系,下面讓我分別為您接打。
首先,我們講講單方面主動解除勞動關系。其實這個通俗的講,就是辭職。也就是說在一切都正常的情況下,員工不想在公司繼續干下去了,那么就要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第一、形式可以是多樣化的,可以是紙質的離職申請表,也可以是類似于OA辦公系統上的電子申請,也可以通過手機端的通訊軟件發送離職申請等等,只要這些能代表員工的真實意思表達。第二、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則需要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申請,如果已經過了試用期,則需要提前30天向公司申請,因為需要給公司預留足夠的人招人定崗,當然離職的時間也可以經過和公司協商來確定。第三、一定要記得要求公司開具離職證明并加蓋公章,自己做好工作交接并經過公司確認,同時要求公司在結清離職公司后將自己的社保公積金停掉,這樣才是完全的解除了勞動關系。
其次,我們講講單方面被迫解除勞動關系。可能有人會覺得奇怪,既然是被迫,怎么能說是單方面呢?別著急,繼續往下看。
在勞動合同法里,有幾種情況是指員工在處于不利狀況下,可以通過掛號信發送函件的方式來通知公司自己被迫離職的事實。這幾種情況就是:1、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2、未及時或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不按照法律法規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4、公司的規章制度違法違規,且損害員工權益的;5、因公司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迫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是要支付賠償金的,一旦出現上面的5種情況,就一定要先發函件《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公司,然后才能進行下一步,一般接下來就是要去仲裁。
綜上所述,以上兩種情況都是員工單方面主動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而公司在這兩種情況下始終都處于被動接受方。我想這也很好的回答了您的問題。
【問題分析】
從問題描述看,不是你主動辭職的,而是公司主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現在的主要問題是,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原因是什么?而不是糾結于如何避免吃虧。
就算公司給了你足夠的賠償,又能有幾個錢呢,就像是一條魚,只能解一時之饑。
如果找到公司解聘的原因,及時去彌補自己的不足,使自己有個進步升級,你的收益可不止這一點點賠償吧。
授人以漁,還是授人以魚。那么現在的問題是,你想要魚還是要漁。
【草長之音】
當然,有時魚和熊掌是可以兼得的。這事兒就可以做到。
1、找到公司主管領導,問清楚你真正的原因。態度要誠懇,虛心請教。
最主要的問題一個問題就是,如果我**方面做好了,你愿意再給我一次機會嗎?
當然這不是說你還要回來,這是問領導一個態度,測試他說原因是不是真正的原因。
找到不足,及時彌補,才能發展更好的自己。
2、關于離職的賠償,有兩個依據,跟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法。
在找公司談判前,做好功課,把相關內容都整理好,具體到條款章節,這樣你的要求就可以有理有據。
公司看到你做了認真的準備,就知道你的態度和能力了,一般也不會為了一點小錢而跟員工糾纏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