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人其中一個失蹤了怎么辦_房屋繼承被繼承人其中的一個子女找不到了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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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由所有繼承人一起,協議分割繼承遺產時,保留找不到繼承人的繼承份額。《繼承法》:第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
可由所有繼承人一起,協議分割繼承遺產時,保留找不到繼承人的繼承份額。《繼承法》: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繼承法》司法解釋:44.人民法院在審理繼承案件時,如果知道有繼承人而無法通知的,分割遺產時,要保留其應繼承的遺產,并確定該遺產的保管人或保管單位。
如走失兩年以上可向法院提起宣告失蹤將被繼承人財產分割,預留失蹤子女份額 如走失四年以上可向法院提起宣告死亡將被繼承人財產分割,宣告死亡子女份額由其法定繼承人代位繼承
房產繼承有兩條途徑:一條途徑是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憑公證文書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另一條途徑是向法院起訴,在法院形成判決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同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去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共過戶手續。
通過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的,必須全體的法定繼承人協商一致,一起去辦理,如果其中有人失蹤的,就無法辦理繼承工證手續了,只能去法院起訴。
可以請求法院判決,以現金形式給付失蹤人所占房屋份額相應的折價款,形成法律判決書。待判決書生效后向法院申請執行,將所需給付的費用給付到法院,然后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去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將產權過戶到剩下兩個子女的名下。
不能做遺產繼承公證,只能通過法院起訴程序來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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